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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营销奇葩说”二审对垒“奇葩说”
作为“奇葩说”商标的被许可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营销奇葩说》的制作者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雪领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六十余万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4月22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由院长王金山会同法官仪军、张晓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上诉案件。
雪领公司上诉称
一、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爱奇艺公司未将“奇葩说”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奇葩说》节目的知名度未延及“奇葩说”商标,“营销奇葩说”未使用在“奇葩说”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项目上,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一审酌定赔偿数额错误。
综上,请求北京知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爱奇艺公司观点
爱奇艺公司一审主张雪领公司的商标侵权使用方式有六种:
一、在官网“www.ixueling.com”上,以“营销奇葩说”命名网站上的栏目名称、节目名称;
二、在新浪微博中,将“营销奇葩说”作为节目名称使用;
三、在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中,将“营销奇葩说”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节目名称使用;
四、在微信公众号“雪领”上,将“营销奇葩说”作为栏目名称使用,并指向“营销奇葩说”节目;
五、在微信公众号“雪领网络”上,将“奇葩说”作为栏目名称使用,指向“营销奇葩说”节目;
六、在每期“营销奇葩说”节目视频、文字稿中,将“营销奇葩说”作为节目名称使用,在某些节目中其主持人直接将节目称为“奇葩说”。
开庭前,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合议,并在认真阅卷、庭前证据交换和谈话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双方在二审审理期间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
1、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2、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服务与爱奇艺公司的涉案“奇葩说”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3、一审判决的民事责任承担是否合理?
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激烈辩论。合议庭当庭未对该案宣判,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 麦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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