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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商标纠纷频发,传统文化应如何获得保护

作者:Sammi    时间:2018-09-06

近年来,商标价值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企业之间对于商标权属的“争夺”也是屡屡发生。当然,关于商标权属的“争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也是层出不穷。


近日,笔者通过检索商标评审委员会官网即发现一起类似的商标纠纷,纠纷涉及“刘三屋刘氏正骨术”中兴人物的刘楚樵嫡系重孙刘之浩与“刘楚樵”商标权人武汉市新洲区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刘之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3件“刘楚樵”商标,但最终上述3件商标,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维持。 


基本案情



刘楚樵先生(已故)为湖北新洲著名骨伤科医生,系刘氏家族“刘三屋正骨术”的第六代传人,并且是商标无效申请人刘之浩的曾祖父。申请人刘之浩创办武汉文昌中医骨伤医院,“刘三屋刘氏正骨术”曾被刘之浩申请为武汉及新洲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而后被武汉市人民政府确认。

 

2017年9月,刘之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武汉市新洲区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在第5类人用药、第10类护理器械和第35类广告宣传上申请注册的“刘楚樵”商标。申请人刘之浩认为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中医骨伤专科医院不具有“刘三屋刘氏正骨术”的技艺传承,却将技艺的创始人姓名注册商标,并在创始人的生前居住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与刘楚樵存在一定关联,从而损害相关公众、刘氏家族及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并且,刘之浩认为,刘楚樵姓名产生的商誉应该由刘楚樵后人继承,被申请人将已故名医姓名注册为商标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要用树皮;医用药物;医用药膏;药酒;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兽医用药;包扎绷带商品、第35类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和第10类护理器械、敷药用器具、理疗设备、医用特质家具、弹性绷带、石膏夹板(外科)、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假肢、医用断层扫描仪商品上。具有欺骗、误导的意图,其行为严重伤害刘氏后人的情感。因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以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中医骨科专科医院为非营利性国家公立二级甲等骨伤专科医院,原名刘集骨伤专科医院。1966年,刘楚樵先生响应国家号召,携子刘迪臣将创办的骨伤科并入新洲县刘集乡卫生所(刘集骨伤专科医院前身)。现刘楚樵后人刘望林、徐建国等人仍在被申请人医院工作。

 

针对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刘之浩的的申请,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中医骨伤专科医院答辩称医院主治医生皆是刘楚樵医生的家传的子女及亲属,为刘楚樵“刘氏正骨术”的传承人,被申请人注册“刘楚樵”商标系出于继承和发扬刘氏骨伤疗法,保护传统文化的需要,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并且被申请人在传承和发扬刘氏骨伤疗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由被申请人注册保护“刘楚樵”商标最为合适。况且,被申请人自创始以来一直持续不间断的使用“刘氏正骨法”,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因此,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证据的审查后,认定 “刘楚樵”、“刘三屋”、“刘三屋刘氏正骨术”等标志使用在医疗相关商品和服务上均对以刘楚樵为中兴代表人物的刘氏家族传统骨伤疗法具有指示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处理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应的商业标识保护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家族技艺的历时传承脉络、中国民间传统、当地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认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保护需要等因素。

在该案中,刘之浩为政府认可的“刘三屋刘氏正骨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被申请人为刘楚樵生前工作单位,刘楚樵部分后人仍为被申请人医院核心工作人员,其关于刘氏家族传统骨伤疗法的传承具有连贯性。

 

双方当事人在医疗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刘楚樵”、“刘三屋”等标志均不会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导,均具有正当性,且双方均不应排除对方的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基本原则,并且,在双方均具传承历史的情况下,刘之浩被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为“刘三屋刘氏正骨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事实并不能成为阻却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的当然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并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心协力传承和保护家族文化遗产,正确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标合理使用的问题。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近年来,随着企业商标意识的加强,对商标权属的争夺战愈加激烈,当然,这种现状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商标同样适用。与上述案例类似并引起关注包括有“蔡林记”热干面、“李连贵”熏肉大饼等商标权益纠纷。

 

由于历史渊源问题,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或品牌未在传承人手中经营,相应地,品牌实际经营者与传承人之间对品牌的经营和发展也会发生诸多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中表现较为突出的体现在商标权益的争夺上。

 

针对发生愈加频繁的此类纠纷,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可能是纠纷双方在各自合理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合理并存。这样的解决方式对纠纷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传承和保护家族文化遗产,正确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标合理使用问题可能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但是,目前来说,这种模式实现的可能性有待观望。


文章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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