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与图形构成的美术作品,仅文字变换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亚洲精品一区二区精华液,亚洲精品国产一区二区精华液,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华液区别
微信
En/登录|注册
En/登录|注册
没有账号?去注册>>
姓名:
账号:
密码:
公司:
职务:
已有账号?去注册>>


热点文章推荐

强国研究院推出企业高管和合伙人高级管理培训沙龙

8月23日下午,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在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举办了别开生面的“强国知识产权...[详细]

以评估认证助推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有价值,产权有边界。此前,电视剧《锦绣未央》疑似抄袭等事件,将IP剧的知识产权保护纠葛...[详细]

文字与图形构成的美术作品,仅文字变换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作者:Stacy    时间:2017-08-16

 

《真功夫你不要学》的封面人物造型、封内第72页附图是否与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种子公司)拥有的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截然不同的终审判决。

蒸功夫1.png

蒸功夫2.png

蒸功夫3.png

 

 案情简介

 

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种子公司)拥有“真功夫图形”美术作品著作权,双种子公司认为许丹所著,经济日报出版社(下称出版社)出版的《真功夫你不要学》图书,在封面人物造型、封内第72页附图与涉案“真功夫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许丹及出版社上述行为,对其构成著作权侵权,遂提起侵权诉讼。


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丹及出版社构成侵权后。


出版社和许丹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真功夫你不要学》封面人物造型及第72页插图使用“真功夫图形”与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种子公司)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种子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依法享有著作权。“真功夫图形”作为一项市场形象营销设计,已授权相关单位作为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并以实际使用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展示,该行为构成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表行为。因此,出版社、许丹具有接触该项作品的可能。其次,被控附图为人物图案与“真功夫”组合及中部、下部两行文字组成的图案。其中,人物图案的构图、线条、动作、形态、神态与原告涉案权利作品中的人物图案完全相同,只是被控附图人物设计中将原告作品中的“真功夫”文字组合由人像右侧移至人像下部,取消了原告权利作品中在人像原图下部“蒸的营养专家”的文字组合。因此被控图书封面人像设计、封内第72页右下部分附图与双种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无证据正式被控图书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是已获双种子公司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故被控图书两处使用双种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对于被告合理使用的辩称,法院认为被控附图没有标注双种子公司涉案权利作品的名称、作者姓名;被控附图通过调整原图中的构图要素之间的组合,将原图构图要素及其排列组合进行重新排列、组合,构成对原图的修改,侵犯了双种子公司涉案“真功夫图形”作品的修改权;此外,被控图书加插的文字组合改变了双种子公司涉案权利作品品牌设计的目的,淡化了原图中设计者的设计初衷和设计美感,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损害。

故,许丹的涉案被控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出版社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报纸、期刊的主办者,被控图书为图书作品,而非期刊刊物,被控图片均非新闻图片,因此出版社也不属于合理使用。

 

 二审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要对二两的关键构图要素进行对比,又要考虑其整体视觉效果。本案中,对于涉案美术作品而言,其除了“李小龙”人物造型这一图形要素,还有“真功夫”及“蒸的营养专家”两处文字要素。其中“蒸的营养专家”文字要素部分中的“蒸”字寓意深远,“蒸”不仅反映了双种子公司以“蒸菜”为特色产品,具有“原汁原味原形、不上火”的风味特点,也体现了绿色、健康的养生文化。同时,“真功夫”中的“真”与“蒸”构成谐音,“真功夫”文字既表达了双种子公司在餐饮业务上下“真功夫”的经营理念,又于中国功夫的杰出代表“李小龙”人物形象相呼应,体现了功夫文化强身健体、修炼意志的精神。“蒸的营养专家”文字与“李小龙”人物造型通过“真功夫”文字连接,三者形成统一整体,“蒸的营养专家”文字在涉案美术作品中属于不可或缺的要素。从被控侵权图片的相应要素来看,其以“全球华人餐饮连锁”及“Global Chinese Fast Food Chains”文字代替了“蒸的营养专家”文字,“全球华人餐饮连锁”文字虽然也与餐饮相关,但其表达的含义较为中性,不能体现是否为“蒸菜”的产品特色,也不能与“真功夫”文字中的“真”相呼应。缺少“蒸的营养专家”文字要素,无法完整体现涉案美术作品的寓意与内涵。其次,从两幅图片给一般公众的整体视觉效果来看,虽然被控侵权图片使用了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的人物造型及“真功夫”文字要素,但相应要素的布图位置及编排顺序不相同,且缺少“蒸的营养专家”文字,两者给一般公众的感觉整体存在差异。综上,被控侵权图书封内第72页使用的图片与涉案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更不构成相同。

 

涉案图书封面中“李小龙”人物造型与涉案美术作品中“李小龙”人物造型在构图、线条、图案及人物动作、神态方面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涉案图书封面中无“真功夫”及“蒸的营养专家”两部分文字。法院认为,不能仅以被控侵权图书封面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中相一致的人物造型,就简单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次,作为涉案美术作品中的一部分,“李小龙”人物造型本身是否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考量该要素的公共属性。“李小龙”人物造型被社会公众所知,任何人均可模仿,造型本身不能为某个人所独占。


故,涉案《真功夫你不要学》封面图片仅使用了“李小龙”人物造型,且该造型具有公共属性,与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文章来源:知产力;
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完整出处与作者信息;本站首发文章,文章不代表QGIP.NET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收藏
相关文章

电话:+8610-62531820

微信公众号:powernation 微博:IP强国

汇款信息: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农大南路支行,账号:1100117580005300114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A座103 邮编:10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