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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海风”分不清,法院终审辨真伪

作者:admin    时间:2019-07-19

 


海风教育与海风升学有何关系,法院的一纸判决辨出了故意攀附他人商誉的侵权者。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下称河南海风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下称风创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风创公司“海风教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


  
两个“海风”起纠纷


  风创公司旗下拥有海风教育在线教育平台,并于2015年4月28日注册了“海风教育及图”文字图形商标,核定使用项目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辅导(培训)等。风创公司在线上、线下日常经营及宣传中使用“海风教育”商标。


  河南海风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其在官方网站“海风升学”、服务协议书、业务资料、微信群中突出使用“海风升学”“海风”“河南海风”“海风教育”等字样,从事辅导培训、志愿填报和自主招生咨询等业务。


  风创公司认为,河南海风公司使用上述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风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河南海风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海风”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对风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请求判令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海风教育”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作为字号,并在河南海风公司的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一审认定“蹭名牌”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风创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河南海风公司与风创公司两者提供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河南海风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风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风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其在包括河南在内的全国各地开展了广泛的业务活动,‘海风教育’在社会层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杨浦法院认为,根据风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利在先,河南海风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在后的事实,且相关证据显示,河南海风公司在其成立之前,其主要人员即已经知晓“海风教育”品牌的存在以及风创公司在河南地区已经开展经营业务活动的情况,但河南海风公司仍以“海风”为其字号,可认定其存在攀附风创公司经营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风创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河南海风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故杨浦法院依据具体案情,综合考量风创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及其在河南地区业务开展的情况、风创公司的收费情况、河南海风公司经营规模和收费情况、河南海风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了赔偿数额。


  据此,杨浦法院判决,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风创公司“海风教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


  被告上诉遭驳回


  一审判决后,河南海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海风公司上诉称,风创公司并未在河南地区开展实际经营,其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时间短、范围小,并不具有知名度;其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规范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所以其行为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河南海风公司提供的系与教育、升学有关的服务,与被上诉人风创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或者类似。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系“海风”二字,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及相关服务产品、名片、与案外人签订的高考志愿咨询服务协议委托书等处,单独或者混合使用“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海风升学”“河南海风”字样;在“海风升学高一高二家长群”中使用包含“海风升学”“海风”字样的名称,发布的群内、朋友圈信息包含“海风”“海风升学”字样;在相关合同名称中使用“海风教育”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近似,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风创公司主张权利的“海风教育”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在先,河南海风公司含有“海风”文字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在后,并且在河南海风公司成立之前,风创公司经过其在包括河南在内的多个地区的经营和宣传推广,其注册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河南海风公司成立前,其股东之一张某曾致电风创公司,并咨询相关服务情况,故法院认为,河南海风公司的该主要成员在公司成立前已经明确知晓风创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作为同业竞争者,河南海风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对“海风”文字予以合理避让,却仍将“海风”作为其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主观上具有攀附风创公司商标所承载商誉的故意。河南海风公司登记注册含有“海风”文字的企业名称后,开展与风创公司类似的经营活动,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河南海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风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冯飞 通讯员 陈颖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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