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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用了“葫芦娃”:版权方获赔10万
《葫芦兄弟》是很多人童年经典的动画片,机智勇敢的葫芦娃形象深入人心。4月19日,南京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原告就是葫芦兄弟的版权方,状告南京一家企业在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了“葫芦娃”的形象。
被告方称,当初使用时,纯粹是考虑到葫芦娃形象简单易懂,而且正好他们有7家子公司,便拿来用了。在被删除前,原贴有2000多点击量,并且不是这家公司的人员也可以添加这一微信公众号并浏览原贴。
南京鼓楼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10万元,其它诉求不支持。
法官表示,即使是企业的内部宣传,不对外公开,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等,也构成侵权。
如果企业需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图片、文章等,要标注权利人署名、出处,并要通过给付费用等获得授权,才能正当使用。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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