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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图书,出版社应当尽到哪些注意义务?

作者:admin    时间:2018-05-07

  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组织,合法、规范的出版行为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对于形成行业内规范的出版惯例、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均具有积极影响。随着我国出版市场的迅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重视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工作,不仅能够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亦是对出版社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系国画大师柳某的继承人,原告发现被告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中使用了柳某的四幅作品,但未经柳某同意,亦未支付报酬。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某出版社则辩称:涉案图书系案外图书的再版。书中选用柳某所作画作,在图书出版前,均获得了柳某签发给主编的书面授权许可。被告作为出版者,在图书出版前对主编出示的授权书进行了审查,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享有。因此,原告作为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涉案四幅美术作品目前仍处于保护期内,任何人使用涉案四幅美术作品,均应取得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在涉案图书中使用了涉案四幅美术作品。虽然被告称其取得了授权,但其提交的两份授权书并无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无明确的授权范围、授权内容与授权期限,且两份授权书内容皆指向另一本案外图书而非涉案图书,被告亦未出具证据证明其向柳某支付过报酬或提供过样书;被告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其与案外人池某签订的合同,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内约定的内容对于原告无效力,且涉案图书与案外图书的书号、印数、版次等均不相同,故被告关于案外图书系涉案图书再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图书中使用涉案四幅美术作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一、来源审查不能少,合理注意要尽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物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在出版前,应尽力审查出版物的内容等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权利。

  出版社在出版图书时,未对出版物中的美术作品的合法来源及署名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容易导致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在出版作品时,应当一方面加强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对作品的署名等情况进行审查校对,避免因未对作者署名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另一方面加强对作品权利状态的审查,确保获得原权利人的出版授权。

  对于原权利人授权他人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情况,一是应当对被授权人的相关授权文件进行审查,在确保授权文件形式上的真实性及完备性的前提下,确认被授权人的授权内容、范围、期限等权利范围,不能基于与被授权人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被授权人在业界的地位、影响等因素便疏于对其授权资格进行审查,也不能仅凭原权利人在来往书信或授权内容不明的文件上的签字即确认其具有授权的明确意思表示。二是应当尽量与原权利人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因授权内容不明导致的法律纠纷。尤其对于出版时间较久的出版物,如果最初出版时,授权内容不明确、授权文件不完备,在出版物出版后作品权利状态会由于转让、继承的原因发生变化。在纠纷发生时,更加难以查清出版物出版时作品的授权情况,也会增加出版社的举证难度,对出版社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规范机制要建立,要素审核提效率。

  出版社在对出版物进行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通过提炼审查要素,建立规范化审核机制,从而在确保审查范围、内容的完备性及合法性的情况下,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出版社在对出版物进行审查时,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出版物出版合同中的著作权人与出版物的署名作者是否一致;

  2、出版物是否有大量内容与在先发表的图书相同;

  3、出版物是否属于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演绎作品或者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4、出版物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或合作作品,是否获得作者单位或者合作作者授权;

  5、出版物是否事前已经许可他人出版或专有出版权已被转让;

  6、出版物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原始授权者的身份及授权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7、其他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

  三、重印、再版要合法,告知作者要及时。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出版社在对出版图书进行再版或重印时,应及时与著作权人沟通,在原出版合同未对再版或重印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及时补充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约定通过支付报酬或者寄送样书等方式积极履行协议。

  同时,可在此阶段对作品相关内容权利状态再次进行审慎的审查,一方面由于整理出版包含有大量创作时间较久的作品,且发行时间长、范围广,因此出版作品的权利状态可能因转让、继承等原因发生多次变化,需要与权利承接主体重新沟通协商;另一方面对于原版图书出版时可能存在的授权不明、署名遗漏等法律风险的情况,能够及时发现,从而采取措施排除隐患,避免后续法律纠纷。

  四、纠纷产生好沟通,多种方式化矛盾。

  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如果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后,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可以通过庭外自行和解、行业协会组织调解等多种方式,尽快与相关权利人进行沟通,从而尽可能通过多元化的诉外程序解决纠纷,降低双方诉讼成本,达到双赢的最佳效果。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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