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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知识产权论坛】戴健民:知识产权VS反垄断:从调查到诉讼,从本土到全

作者:admin    时间:2018-08-16

 

大家下午好,感谢强国院为我们提供的这个交流的平台。

今天我们是单个发言,因为是知识产权,要有一些创新,所以我这个主题是专门针对这次活动制作的。题目看起来可能会比较宏观,其实讲起来会比较有意思一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是根据我们实务的经验总结出来的,我们给客户解决问题时会有一些策略,从调查到诉讼,从本土到全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即促进创新和竞争,提高效率。

在反垄断中有两种解决途径,一种是行政调查,一种是民事诉讼,对任何企业来说,如果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相关联时,它会考虑这两种途径,怎么去使用,怎么去应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还有工商总局管知识产权的滥用,国家发改委是与价格有关的,SAIC是与价格无关的垄断行为。我们经常给客户提到,先举报还是先诉讼,它们的差异在哪里。我们知道启动难易程度不一样,有很多的举报,可能材料在国家发改委那里,还没有启动外围的调查,按照我国的法律,发改委没有义务在收到这个举报材料后就一定要启动调查的。但是关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只要你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需要立案。举证责任也是客户经常会考虑的,你有初步的材料,反垄断执法机构就会说我们研究研究,看看是不是构成垄断行为。按照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对原告来说相关市场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对原告来说都是比较重的举证责任。经营者面临的压力不一样,行政调查往往有突击检查,很多的跨国公司就很紧张。前几天大家应该看到新闻又有被曝光出来的案件,跨国公司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但有很多反垄断调查的案件不一定有结果,很多我们都不知道,可能查了两年以后突然公布出来,原来这个企业一直在被调查,因为这个过程是保密的;但诉讼只要立案,法院说已经立案了,什么时候开庭,所有媒体都会关注,所以媒体的曝光度不一样。时间也会有不同,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查一个反垄断的案件,行政调查是没有时限的,3年至5年都很正常,可能到时候CEO都已经换了,但民事诉讼相对来说有一个审理期限,在《民诉法》中时间也是不一样的。

在中国,行政调查和民事诉讼是怎么结合的,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件:

华为先提了一个诉讼,赢了后马上去举报,这个时候执法机构就说我们看看这个案件,后来广东省高院支持华为二审,再次要求执法机构去查,法院判了华为胜诉,已经认定IDC具有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发改委采取了中止调查,接受了IDC的承诺。大家可能会有困惑,法院已经认定有垄断行为,那执法机构直接罚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愿意接受它的承诺呢?因为它们思考的点不一样,法院是个案,判的是一个点,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看一个面,所以这个案子是先诉讼后调查。

再看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比较典型的中国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战役。

一般来说对于这种情况中抗击专利诉讼的重要的抓手是专利无效,现在多了一个抓手——反垄断诉讼,所以那个时候企业就提起反垄断诉讼,还同时进行了举报,所以最终就是全球settle,中兴最终撤诉了,民事诉讼是可以撤诉的,可以通过和解来结束案件,这个案件是比较典型的全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交叉在一起的案例。

再看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

日立金属是一个日本企业,最先在美国启动了337调查。后来,它授权几家中国企业专利使用权,其他没有拿到这个专利权许可的企业就不能进入美国和欧洲市场,就引发了诉讼,由于其他调查导致企业没法拿到专利许可进入相关市场而提起反垄断诉讼。这个案子有意思的是,它不是标准必要专利而是一个非标准必要专利,目前案件还没宣判。

我们再看最后一个案件,大家应该都比较熟悉它。

高通案件我不讲实体,主要讲两点,可能大家有时候容易忽略,这个案子怎么启动的?很多企业去举报,包括几家美国企业跑到发改委举报,美国企业为什么大老远跑到中国发改委举报呢?因为他们考虑不同的situation对它的启动调查方式是不一样的。而且这个案子还有后续的影响,我认为它当时吹响了全球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高通的集结号,发改委查完后韩国DFTC、欧盟都查了,而且欧盟的执法机构都是很快的,实际上给人一种感觉:他们材料都准备好了,只是不敢动而已,一看中国罚了高通,欧盟也赶紧出手。中国台湾地区当时也对高通进行了调查,高通在台湾说不要罚它,罚它就退出市场,当时两个政府部门因为此事闹了很大的矛盾。

我们进入到下一个维度,讲完调查和诉讼,我们再看看本土和全球。当你谈考虑战略的时候是先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还是在全球找一个最合适的司法管辖区来启动相关程序?2017年1月份,应该是春节前后,美国的两个大公司来中国解决问题,苹果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苹果告高通,要把过高的专利费用给拿回来,2017年9月,高通起诉苹果专利侵权。反过来中国两家公司到欧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这个应该是很有名的案件,华为和ZTE确定了在SEP谈判中的一些标准性的规范,所谓的三步法,比如说标准专利持有人要先通知侵权人事实,还有要提供一个offer,如果对方故意的恶意的没有及时回复你应该提起书面告知,这是两家中国企业在欧盟产生的经典案例。

你会看到不同的跨国公司会从一个全球视角来看,是先用调查还是先用诉讼,还是两条腿走路;是先本土还是先全球,怎么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这场战役中赢得先机,这都比较Strategy。

其实经营者的反垄断审查也很有意思,应该是2011年,诺基亚收购摩托罗拉无线部门,当时这个案件摩托罗拉跟华为在美国有一个知识产权诉讼,这个案子在全球基本上都通过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只有商务部迟迟没有批准,为什么?因为华为跑到商务部说这个案子影响中国的技术进步,商务部可能就会考虑,诉讼没有了结可能要等一等,但很多大型的跨境交易拖一天可能会损失上百万的美金,拖不起,后来就只能settle了。

时间有限,我根据PPT从诉讼谈到调查,从本土谈到全球,以后有机会再跟大家分享经营者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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