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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知识产权论坛】陶鑫良:互联网下一般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反向革新

作者:admin    时间:2018-10-22

 

导读:

在2018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教授作了名为“互联网下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反向革新”的演讲。认为著作权许可制度应当随互联网科技进步相辅相成,与时俱进,反向革新,建议从传统的“先授权,再使用”著作权许可模式,创新改革为“不先声明则视为默示许可,先声明须授权再授权许可”的“先声明再授权”反向著作权许可模式。

尊敬的王司长、尊敬的在座诸君,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又一次赐予我发言的机会。

我发言的题目是“互联网下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反向革新”。通常而言互联网的著作权是“先授权、再使用”,古往今来几百年都是这样。但是,著作权制度其实是科技进步的函数,科技进步状态才是著作权制度的最大自变量。著作权制度以及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人类前进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实质上是科技进步发展到一定高度)才应运而生的,而且随着科技进步的速度与加速度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在不断增速的互联网科技进步背景下,“先授权、再使用”的传统著作权许可制度能不能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科技进步的新态势即不断锐进的互联网已经造就了信息对称,传播极速的新天地,时代在呼唤“不先声明则视为默示许可,先声明须授权的再授权许可”的“先声明再授权”反向著作权许可模式。

请允许我从一个小角度:即与时俱进的共享互联网恩惠革新著作权模式 ;讲一个小故事;即北极探险群的照片与游记之著作权授权模式;说一个小问题:即上述授权模式能否推广至我国或世界互联网? 提一个小建议:即建议创立“先声明再授权”反向著作权许可模式! 

科技进步是知识产权函数的最大自变量,互联网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里程碑,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制度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而相辅相成,突飞猛进。如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是人类前进到一定历史阶段,主要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的高度才应运而生的。工业革命后期,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持续和加速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增强。到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几千年漫长的农业经济时代,著作权制度还在十月怀胎;到几百年较为漫长的工业经济时代,一朝分娩的著作权制度以复制权为核心;到了如今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已经转换为以传播权为核心。在以复制权为核心的年代里,印刷等复制环节的长时间成本和高经济成本都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之影响因素。但今天,复制技术的微成本与高速度已经成为业界常态与时代背景。记得美国版权局五年前一个调研报告指出,著作权原有许可机制的效率远远低于今天互联网传播技术水准,这也是消费者选择盗版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这里要讨论的是:“先授权、再使用”著作权许可机制明显已经落后于科技进步,要不要与时俱进?要不要进行革新?我的想法在前年国庆期间赴冰岛、格陵兰北极旅游期间有了更深的感悟。

从一个小角度: 就是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几百年前工业革命后期萌生成型的,“先授权、再使用”许可机制适应当时科学技术水准,配套于以复制权为核心的授权许可制度。在几百年后的互联网的时代、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等新技术前赴后继,横空出世。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传播的环境已经今非昔比。如何与时俱进?比喻一下,也许几百年前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问世之初还处于马车时代,但在今天已进入高铁时代或者航空时代,那么对马车时代延续至今的“先授权、再使用”传统著作权许可机制的制度惯性和思维惯性,应不应当?可不可以有一个突破的考量呢?互联网高科技极速技术的递进,深切地增强了信息传播、知识扩散的速度与密度,深刻地增大了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强度与频度,深层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深入地改动着市场的经济生态及利益格局。在互联网背景下,必须适当微调甚至于充分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使之因应于新的科技进步及其社会发展形态。 科技进步是最大的自变量,知识产权制度是它的函数,现在科技进步自变量如此猛烈地变化和增速和增大,日新月异,那么著作权许可制度这个因变量是不是也应该随着与时俱进,革故鼎新。在先进的互联网科技进步与技术背景下,如果仍然作茧自缚于滞后的“先授权、再使用”传统著作权许可的制度惯性和思维惯性,那么就会导致人类无法及时、充分地共享互联网时代机遇带给我们的莫大恩惠。请大家仔细考虑一下,是不是如此?

讲一个小故事:就是前年我们北极探险群内部的照片与游记之著作权授权模式尝试。前年国庆期间,我们来自北上广三地的三十三个团友共同探险旅游北极,经赫尔辛基坐冰岛航空到雷克雅未克,又包了冰岛航空一架小飞机飞到格陵兰一个美军军民二用机场,再登上一条格陵兰此岸唯一的由老帆船改装机动的探险机帆船。这个船只有三十三个人的舱位,再加上十二个船员。我们在格陵兰的东海岸的峡湾群内游览了十一天,最后横渡北冰洋与大西洋的边缘海丹麦海峡回到冰岛。那时的感觉很奇妙,周围五、六十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和冰川上只有我们一叶小舟,天地洪荒就是这种感觉。这一行我们人品大爆发,冰山不计其数,北极光数不胜数,也很幸运地不止一次地遇到了北极熊和看到了鲸鱼,风光无限,美不胜收。所以大家拼命地拍照摄影,回到船上纷纷写游记。三十三个团友都有智能手机,还有专业的长枪大炮,所以每个人最后都拍摄了一大堆照片,一些驴友还写下了诸多游记,大家在写游记过程中还希望从互联网上下载一些照片等。因此群内的团友就相互进行交流或者交换。但这从著作权法角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在朋友圈上转发团友的北极照片要否授权?  2、从互联网下载转发他人照片如何取得授权?  3、在朋友圈转载团友的北极游记是否会侵权?  4、下载互联网上他人游记文字是否构成侵权? 需要说明的是,团队成员中有大咖专业摄影家,也有“菜鸟”摄影者,当时几乎全部团友不反对共用照片、游记和视频,但几位资深大咖摄影家对自己一些匠心独运甚至于在北极之夜趴在零下几十度的甲板上苦苦守望才拍下的好照片,表示要保留必须授权使用的权利。 最后合意“约法三章”:1、作者认为那些特定作品必须授权许可的,必须在群内注明“授权使用”,相互之间也必须经授权才能使用;2、未注明的其余作品都可以不经授权而使用;3、但假如那位使用后一不小心发了大财,则不要忘记大家。这个群内的著作权许可模式,其实已经接近我这里所讲的 “不先声明则视为默示许可,先声明须授权的则授权许可”的“先声明再授权”反向著作权许可模式。

说一个小问题: 上述北极探险团队群内的所谓“不先声明则视为默示许可,先声明须授权的则授权许可”的“先声明再授权”许可模式,能否推广至整个中国互联网或者世界整个互联网?这种模式能不能推广到整个中国互联网或者世界整个互联网?这在技术已经不是问题了,或者国家建一个官方的网站,或者国家委托哪个第三方创立与组建这个网站都不在话下,关键是我们著作权授权许可机制的制度惯性和思维惯性能不能加以突破。互联网之海量作品及其海量作者之海量许可、海量侵权现象,带来了著作权授权许可之时代难题,传统的原有著作权许可使用机制已不适应;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力不从心;孤儿作品制度也难以实行;知识共享组织的CC协议似乎杯水车薪。所以,依托互联网来信息越越趋对称的科技进步优势,打破几百年来一以贯之的“先授权,再使用”之著作权授权许可传统模式,能否代之以“在先声明才能授权使用;不声明时即为默示许可”的创新模式?即对于一般作品,能否打造互联网信息平台上统一的“‘授权许可上网声明’与‘不上网声明即视为默示许可’”制度?

提一个小建议:建议创建覆盖全国的 “不先声明则视为默示许可,先声明须授权的再授权许可”的“先声明再授权”著作权许可模式,对现行“先授权,在使用”的著作权传统许可模式进行反向革新。主要规则是:1、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进步的时代恩惠,由国家或者国家委托第三方建立覆盖全国的“巨无霸”网站,让著作权人就其相关作品需要授权许可的足以登载声明的格式化信息构架。2、如果著作权人未就相关作品在互联网上明示授权许可,则任何人都可使用该相关作品但随后应按指导价格支付使用费。  3、如果著作权人就相关作品在互联网上明示了需要授权许可,则此后任何人使用该相关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可按照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迅速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与进行交易。4、著作权人随时可以改变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但对在前承诺负责。 具体实施路径建议:颁行“不上网声明则适用法定许可”规范, 依靠互联网技术支持建立大数据网络平台, 依托政府资源建成全面覆盖的统一数据库, 如著作权人主张授权许可先必须上网声明,已经上网声明的著作权人可随时撤改声明, 需要使用某一作品者可上网检索获取信息, 未上网声明的作品则直接适用“默示许可”, 因此可循迹与上网声明许可作者及时联系, 相关机构以及相关组织可推出指导性价格, 依法合理建设多元调解、诉讼与仲裁机制。建议创新的“反向”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等等。

为与时俱进和优化推进著作权制度及其许可机制,为充分共享互联网时代机遇带给人类的莫大恩惠,谨再次建议在我国对“先授权,再使用”的传统著作权许可模式进行反向革新,创建“不先声明则视为默示许可,先声明须授权的再授权许可”的“先声明再授权”反向著作权许可模式。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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