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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专利等技术性案件的上诉

作者:admin    时间:2018-10-25

 

篇者按:设立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统一标准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以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有望解决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确权授权重复诉讼以及专利审判标准不一致等法律适用问题,职责范围包括专利等技术型案件的行政和民事的上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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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2日《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当事人不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

这是十八大三中建立三个中级知识产权法院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根据草案,当事人不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是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6月6日,中共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方案》,并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当作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当年年底,北京上海广东三个(中级)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今天,按照当时的设想及后续的实践,设立最高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我国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

早在10年前,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全面提升,但是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被耽搁下来了。今天,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主要的产出者和拥有者,09年,中国成为世界商标第一大国,2011年,中国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与此同时,涉及知识产权案件也不断增多,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超过10万件。这些案件的审结不仅有关公平与正义,更直接影响广大创新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

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同时,创新型国家战略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国家投入了巨额的科技资金。在企业界尽管专利申请量等显性指标增长很快,与之对应的科技投入增长很快,广大创新企业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是创新实现价值的关键环节,如果审判不能公平公正,不能使创新者实现其应得的价值,势必打击其积极性,进而将使得产业转型升级乏力,产业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不强,最终使得国家巨额投入得不到回报,创新型国家的伟大设想也很难如愿实现。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要激发创新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需要市场力量在创新领域发挥重大作用,而这一切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创新领域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加强司法保护正是落实这一产权制度的关键所在。


二、统一尺度的知识产权法庭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关键部件

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取证难、维权难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取证难、维权难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侵权难;二是获得赔偿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自2008年以来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97%的法官选用了法定赔偿,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3%的法官选用了非依法定赔偿,平均赔偿额为15万,通常只有起诉人诉求额的1/3,甚至更低。

证明知识产权侵权难,证明侵权之后证明赔偿难,这两条绳索紧紧勒住专利和专利权人,几乎使其专利窒息。作为国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其价值低得几乎让人瞠目结舌。在2010年中国技术交易所及以后多次的拍卖中,绝大部分发明专利的价值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考虑到发明专利的成本,专利及专利工作几乎是负价值。这与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几乎完全背道而驰。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价值得不到合理认可,不仅会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对创新产生强大的抑制效果,而且也是对国家巨额投入和企业持续投入的极不负责任。

在这一环境中,模仿、抄袭和挖墙脚利益巨大,但风险很小,因而成了很多企业,甚至创新企业的最佳选择。创新路上没有坦途,没有常规方法。多数遵纪守法的企业家和发明人,往往因为不适应而碰得头破血流,最后铩羽而归。这就是我国多年来创新领域的“逆淘汰”法则,多少遵纪守法的企业家和科技人员走在了这条不归路上。少数成功的创新企业无一不是只能通过非常规手段快速完成原始积累形成规模甚至垄断优势。凡此种种,严重毒化了产业和竞争氛围,大大推高了社会的歪风邪气。

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实际上提供了一条通过微小进步来超越对手的途径。目前,中国市场是全球市场,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得国外公司将其先进技术在引入中国,有利于国内公司学习并超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一直引起国外不满,为美日欧联合打压我国提供了借口,严重损害了我国国际形象。这并不是说,我国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从事,或者必须缴纳他们声称的费用。时至今日,中国的产业规模和创新能力,我国完全可以更为主动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并主导之。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应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开始。


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

根据草案,当事人不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草案同时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草案确定了以下五个问题:

(一)审理什么案件?主要受理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与此同时,商务部关于国际贸易的裁决、反垄断部门裁决等案件的上诉案件也在其中。

(二)哪一审级?全国专利等技术性案件的上诉审理,接受最高法院统一的案件监督。

(三)与商标、专利、版权等准司法的关系?审级为上诉审理,在我国的审级中属于生效审理。

(四)与全国各地一审法院的关系?全国的高级法院不再审理涉及专利等技术型案件的上诉审理,全国可以审理专利的法院为一审法院。

(五)是否需要三审合一?民事、行政合一十分可行,刑事案件具有专门性和严肃性的特点,具体案件还需要刑事庭协调。

总之,知识产权法庭将对专利等技术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振奋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精神,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我们认为其功能大体如下:

(一)统一审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等复杂案件来说,不仅仅需要统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审判依据,而且相对一致的知识产权审判判决。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法律精确适用问题,而且还可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二)减少专利确权授权中的重复诉讼。最高院知识产权庭作为巡回法院专属审理专利等技术性案件的上诉案件,将在无形中提升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级,有利于专利侵权诉讼的二审相协调,有利于减少专利确权授权中的重复诉讼和循环诉讼。

(三)有利于提高审判水平和审判效率。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让法官集中,有利于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提高法官水平,形成竞争氛围,减少非专业的干扰,从而大幅提升审判效率。


四、总结

综上,成立的知识产权法庭,隶属最高法院,属中央事权,内部级别为副部级,院长高配为副部级。法官为全国人大任命。实行员额制,并建立法官独立审判负责制。

总体上来看,知识产权法庭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有利于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最后,知识产权法庭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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