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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波因《一封家书》告地产商侵权 法院判赔30万元

作者:admin    时间:2018-11-20


李春波诉称,云南俊发公司擅自使用其创作的歌曲《一封家书》制作视频,并在该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侵犯了李春波享有的著作权;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中擅自发布上述视频,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云南俊发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中的歌词均是书信常用语,涉案视频与歌曲《一封家书》传达的情感等不同,故不构成侵权。搜狐公司认为,涉案视频是由用户上传,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歌词构成对《一封家书》歌词的改编;涉案视频曲谱构成对《一封家书》曲谱的改编。云南俊发公司作为涉案视频的著作权人,未经李春波许可,在涉案视频中使用了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进行改编后的歌曲,未给李春波署名,并将涉案视频发布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侵犯了李春波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享有的著作权。


点评

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据此,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并且改编权不仅控制改编行为本身,同时也控制对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的行为。改编作品既可以不改编原作品形式,如从文字到文字,也可以改编作品形式,如从文字到影视作品。该案中,从音乐到音乐的改编,即是未改变作品形式。涉案视频中的歌曲对《一封家书》的歌词和旋律均进行了改编,使原词曲与新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词曲部分融为一体,形成了新的作品。该种音乐改编行为是实践中较常出现的改编形式,该案的判定对该类行为的规范起到了指引作用。同时,该案亦是单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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