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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卫平起诉侵犯肖像权

作者:admin    时间:2018-11-30

 

认为北京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上线下宣传中长期使用其姓名、肖像,聂卫平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索赔20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84800元。27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未经授权使用肖像

聂卫平诉称,作为围棋培训机构,北京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科技公司”)在线上线下宣传中,未经其授权,长期、大范围擅自使用自己姓名、肖像进行商业性质宣传,包括在某教育科技公司官方微博中,虚构聂卫平为公司领导,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及肖像;将聂卫平姓名全拼设置为该公司微信公众号账号;在北京、上海、济南、东营等校区均有使用。

聂卫平认为,某教育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侵犯了其合法的姓名权、肖像权,持续多年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某教育科技公司官网介绍该公司拥有“全国223个校区,185366个家长共同的选择”。聂卫平认为该培训机构的规模、收益均与其长期实施的侵权行为密不可分。粗略估计,实施侵权行为期间收入超亿元。

因无法获取准确收入数据,聂卫平在起诉时将索赔经济损失数额暂定为200万元。同时,聂卫平表示将申请法院调取该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期间的收入数据。

最终,聂卫平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将某教育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官网和《北京日报》刊登致歉声明30天,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84800元。

被告:双方有合作关系

某教育科技公司辩称,从其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存在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合作关系,签署了商标和合作协议,该公司对商标的正常使用不应认为是侵权关系。此案中聂卫平提出侵犯了姓名权和肖像权,这两个权利是有区别的。

关于聂卫平所述的利用其姓名全拼进行推广宣传,该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是拼音全拼并非汉字,不属于姓名权本身的概念定义。原告以商标权案由提起了三个案子的诉讼,所提交的公证书都是一样的,但公司是不享有人格权的,原告的公证书与原告作为主体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公司有加害行为。即便有加害行为,也没有造成实质损害,在该公司与其合作过程中推广围棋是双赢的局面,公司也没有恶意使用原告姓名对其造成侵害。

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2014年10月17日,该公司和聂某公司签订了商标权的合作协议,协议背景是同意将聂卫平围棋道场、聂卫平围棋教室、聂道场三个注册商标在2014年12月31日前无偿转让给聂卫平出资的聂某公司,聂某公司再将商标无偿受让给某教育科技公司。协议没有约定时间,且是独家使用的。


(来源:法制晚报)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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