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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孟晚舟,保释之后能否被免于引渡

作者:admin    时间:2018-12-13

 


为CFO孟晚舟被加拿大警方逮捕之事,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今天,孟晚舟获得了保释,已经走出了看守所。下一个关键问题是,孟晚舟是否会被引渡到美国,是否可以迅速平安归来?从目前公布的信息和有关指控来看,被免予引渡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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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获保释后发出第一条朋友圈(图)


 一、案件异常复杂

这个案件确实非常复杂,涉及美加中三国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也涉及美国法律长臂管辖合法性,某种程度上完全取决于美加之间的司法协助协议。在案件性质上是否构成犯罪,在犯罪的前提下孟作为个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在程序法上,涉及案件管辖权、引渡条件。这些问题,有可能被媒体炒作,为民意所裹挟,成为政治的替罪羊。

要处理这些问题,光喊口号没有用,需要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对国际法律规则理解,需要对其中的理由、事实以及适用的规则进行客观冷静的分析。

二、关于“引渡”原则分析

加拿大关于引渡需要进行听证,这个引渡听证很关键。关于引渡有这么几个基本原则,可供大家参考。

1、“双重犯罪性”。就是说,要引渡的涉嫌犯罪行为,必须在美国加拿大两国都构成犯罪。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她本人参与违反美国禁运条例的活动是否构成犯罪。二是这一行为是否在加拿大也构成了犯罪。这是平行的。

在这一方面,美国政府还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现在只是依据美加两国《协定》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被请求国扣人可以先行扣人,并在之后的60天内,由请求国提出证据。那天孟的律师承认了这条条款的有效性,他告诉法官,他在等着美国政府拿出孟有违反伊朗的制裁法的犯罪的证据。他说,这个问题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他已经准备了一堆的美国的专家律师,来分析这些的美国法律和对孟的犯罪指控。

在另一方面,是否违反加拿大法律,构成犯罪。据知情的加拿大律师介绍,加拿大国会没有制裁伊朗的法律。如果这一表述成立,那么孟就没有违反被请求国的法律。那么,引渡法中所说“双重犯罪性”的基本原则就难以满足。引渡就也不能得到批准。

2、“政治性质”的犯罪行为不能引渡。加拿大的《引渡法》与《加美引渡协定》都规定,“政治性质”的犯罪行为不能引渡。《加美引渡协定》有一个附件,详细列明《美加协定》项下可以引渡的犯罪行为的具体罪项。这些罪项,统统就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的“普通犯罪”。加拿大的著名律师仔细逐项研读这几十个罪项,都没有找出类似违反国际制裁法案的罪项。加拿大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具有政治性质,司法部长应该拒绝引渡。”

但是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政治行为(political offence)?什么样的情况构成政治特征(Political character)呢?《协定》与《引渡法》均没有明确的定义。按以上条款规定,就要由加拿大司法部长来决定是否有“政治性质”。在判例中,加拿大律师找到了1891年的几个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在60年代曾在安省引证过。法官反复强调,什么样的情况构成“政治性质”的犯罪,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切要看具体的案情。具体到本案得看司法部长的自由心证。

同时,在美国有一个《美加引渡协定》项下的判例:一个加拿大的逃犯,逃到美国去。加拿大政府请求引渡他回加拿大,美国法院拒绝了。理由是他是一个维护印第安人的权利的犯人。他的犯罪行为带有政治特征(politial character)。所以,不能引渡。美加协定是双边的。对条款的解释,应该是保持一致性的。

孟案是具有政治特征,伊朗禁运到底是否有政治性质的?这要等“引渡开庭”才能确定了。不过今天特朗普倒是说只要对美国贸易有利他就要用这个案件,可能你我已经看出了政治特征。当然是否这么认为,得听加拿大司法部长的。

现在的法庭都被美国误导,一切关注点都在 “欺诈”的指控之上。这里还有足够的资料可用来分析。但退一万步来讲,如果是属于政治性质的犯罪,也是不能被引渡的。“政治犯不引渡”,是在欧洲已经确立了几百年的制度。1891年的英国判例是有比较明确的判词的。

三、几个重要的现场感觉

有几个比较重要的事实需要得到关注:

1、美国还没有就违反伊朗制裁案和华为违法的问题,特别是对孟的违反伊朗制裁法的问题,提出任何证据。当然,美国的检察官是很清楚,这个问题会受到孟的律师的激烈挑战的,所以是不能含糊的。也就是说,目前的临时扣留,是在没有指控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的。

2、“欺诈”的指控例外,是有些证据的。但是,她的律师作了很好的辩护。加拿大律师认为没有看到文件,只是庭上听辩论。还不敢评价她的律师辩护的效果如何。

3、孟的律师应组织美加两国的专家,分析伊朗制裁案的政治性质及其问题。

4、建议孟聘请一位加拿大的引渡法专家。她现在的律师,据说是刑法的专家。

引渡问题,非常复杂。加拿大律师建议聘请一个著名的专家来参与。

四、案件走向判断

关于华为CFO的案件,下一步的关键是引渡,要成功引渡到美国要经过两道坎:一是,在加拿大也认为是犯罪,首先加拿大也应该有美国类似的法律,然后才是所谓的“欺诈”行为所构成的严重性问题。

二是要证明本案没有政治性,没有政治特征。对伊朗的制裁是否是一个政治行为,以这样一个政治行为来惩罚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是否具有政治特征?

所有这些,在加拿大那里暂时还没有定论。但是在所有中国人心里却一切都有了定论。让我们为孟晚舟祈祷吧。

本文部分内容借鉴了陈有西先生的点评,以及他所推送的不具姓名的加拿大律师的分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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