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过新规:禁用企业名、商标名为公共设施、居住区命名-亚洲精品一区二区精华液,亚洲精品国产一区二区精华液,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华液区别
微信
En/登录|注册
En/登录|注册
没有账号?去注册>>
姓名:
账号:
密码:
公司:
职务:
已有账号?去注册>>


热点文章推荐

强国研究院推出企业高管和合伙人高级管理培训沙龙

8月23日下午,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在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举办了别开生面的“强国知识产权...[详细]

以评估认证助推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有价值,产权有边界。此前,电视剧《锦绣未央》疑似抄袭等事件,将IP剧的知识产权保护纠葛...[详细]

天津通过新规:禁用企业名、商标名为公共设施、居住区命名

作者:admin    时间:2018-12-18

 

12

月15日消息,在天津,地名起名不能再“任性”了。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4日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地名商业冠名将受限制,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

该条例规定,地名命名应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用字规范,简洁易读,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与其他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

地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为了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避免商业冠名特别是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的商业冠名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或者影响,条例对地名商业冠名作了限制性规定:“禁止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为道路、桥梁、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隧道、港口、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命名,本市已有地名除外。”

条例还明确要求,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天津市有关规定。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以这些形象名称申报地名与事实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新华社) 

文章来源:新华社;
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完整出处与作者信息;本站首发文章,文章不代表QGIP.NET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收藏
相关文章

电话:+8610-62531820

微信公众号:powernation 微博:IP强国

汇款信息: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农大南路支行,账号:1100117580005300114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A座103 邮编:10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