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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十佳”商标律师——庄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3-29

 

庄严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在涉外商标诉讼、非讼全部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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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庄严律师从1997年3月进入涉外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是全国较早的专业涉外商标代理人和涉外商标律师之一。庄严律师先后在全国著名的涉外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外商标非讼、诉讼业务长达20年,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广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庄严律师主要代理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大陆办理商标法律事务,她既精通涉外商标民事、行政诉讼,又熟知商标申请、异议、评审、行政保护、海关保护等涉外商标非讼法律事务,且擅长处理商标、著作权、商号、广告短语、商品/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域名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以及解决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庄严律师与当地律师合作, 为中国企业在全球其他120个主要法域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讼法律服务。伴随着我国企业实力的实质性增加以及“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目前高文管理合伙人王正志律师、庄严合伙人律师、商家泉合伙人律师及其团队代理中国企业向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诉讼等法律事务的比例大幅提高。

庄严律师服务过大量国内外著名企业,包括安踏(运动服装、运动鞋)、不凡帝范梅勒(糖果)、毕马威(会计、商业管理咨询)、中赫(高档房地产、体育文化)、博世(电动手工具、汽车零部件、冰箱、小家电、电话会议设备等)、台湾美而美集团(餐饮)等。

个人业绩

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庄严律师及其团队已为数百家中外客户办理数千件各类商标申请、异议、驳回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评审案件,数百件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投诉案件以及与之相关的侵权调查、证据保全、发送律师函及谈判等法律事务;为数十家中外企业提供总体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并代理中国大陆企业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办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申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及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商标申请、单一国家商标申请及其后续事务,国际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境外海关保护以及涉及商标的权属及侵权诉讼。庄严律师办理过150件以上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侵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主要包括:

1、代理(意大利)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诉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在非类似商品上侵害原告已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一案,首次将阿尔卑斯、Alpenliebe商标认定为用于糖果的中国驰名商标。

2、代理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诉苏州童心贝食品有限公司7件“Big Babol”系列注册商标侵权案,一审法院在该院历史上首次颁发诉前禁令,且两审均胜诉。

3、代理(瑞士)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 SA)诉成都欧莱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10件“Ermenegildo Zegna”、“Zegna”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终局胜诉。

4、与同事共同及先后代理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诉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恒达食品经营部业主棒棒糖外包装、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商业竞争纠纷一案,一审终局胜诉。

5、代理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诉义乌迪峰食品有限公司7件“Big Babol”系列注册商标侵权案,义乌法院准予诉前证据保全,一审终局胜诉。

6、与同事共同及先后代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泰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权、仿冒知名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迫使对方承认侵权并在全面接受泰康条件的基础上和解。

7、与同事共同及先后代理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好邻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及宁波当地两零售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二审均胜诉,判决赔偿额较高,且已强制执行。

8、代理(日本)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MAZDA MOTOR CORPORATION)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王肖荣第3843993号“马自达MAZDA”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一审终局胜诉,并首次认定“马自达MAZDA”商标为用于汽车的中国驰名商标。

9、代理(日本)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MAZDA MOTOR CORPORATION)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宁波圣彼电气有限公司 第4206799号“MAZDA”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一审终局胜诉,并首次认定“马自达MAZDA”商标为用于汽车的中国驰名商标。

10、代理(日本)YKK株式会社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浙江乾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第4149132号“YKK”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两审均部分胜诉。

11、代理(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江苏省万顺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第3703522号“EMERTHAN”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二审凭过硬的证据推翻一审败诉决定,终局胜诉,并认定上诉人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2、代理(香港)依波路(远东)有限公司(Ernest Borel [Far East] Company Limited)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深圳市裕华通投资有限公司第1741524号“ERNEST BOREL及图” 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一审终局胜诉,并首次认定“ERNEST BOREL及图”商标为用于手表的中国驰名商标。

13、代理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省晋江市贸通鞋业有限公司、豹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4905161号“图形”商标所涉及的2件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两审均胜诉,被告存在程序错误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14、代理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省晋江市福联鞋塑有限公司第3950331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两审均胜诉,法院考虑了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对方恶意,判定两方商标近似。

15、代理(意大利)托德斯有限公司 (TOD’S S.P.A)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王钢210303670824091第4109544号“COBELI酷佰利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一审以主张著作权侵权胜诉。

16、代理(美国)汤姆 C. 福特 151975-1961( THOMAS C. FORD )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李尧佳 440104195703054730 第4306250号“汤 • 弗德TOM FORD eyewear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一审以主张侵犯外国名人姓名权胜诉。

17、代理(英国)科特吉乐有限公司(Kurt Geiger Limited)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郑靖第4640170号、第4640171号、第4640172号“KURT GEIGER”和第4623056号、第4623055号、第4623054号“KURT GIUGRE” 商标(共6件)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第三人答辩,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一、二审均胜诉。

18、代理(日本)株式会社资生堂 (Shiseido Co., Ltd.)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安尚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第1524222号“AYURA”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一审以主张第三人注销、诉争商标无主终局胜诉。
19、代理山东临沂机床厂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日本)星精密株式会社第4728343号

“STAR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答辩,一审以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终局胜诉。

20、代理埃玛纽爱尔.尤卡罗有限公司(Emanuel Ungaro)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舒棋波第3083107号“思加和EMANUEL UNGARO”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两审均胜诉,两方商标指定的商品被法院跨类判定为类似。

21、代理新西兰羊毛服务国际有限公司(NEW ZEALAND WOOL SERVICES INTERNATIONAL LIMITED)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4882504号“PURELA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两审均胜诉,商评委对公共秩序条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22、代理海南赞邦制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香港)荣驰有限公司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1110463号“美吡达”商标核准商标转让行政纠纷一案,凭借有力的举证以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迫使原告一审撤诉。

23、代理李宾官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荷兰)蓝带国际有限公司(Le Cordon Bleu International B.V.)第4318061号“蓝代”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第三人答辩,以主张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一审终局胜诉。

24、代理杨穗琴440106197505200364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瑞士)乌尔西·贝金格(Ulrich Behringer)第3207553号 “BEHRINGER及耳朵图形”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一审以主张著作权侵权终局胜诉。

25、代理宁波市鑫火火花塞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NGK SPARK PLUG CO., LTD.)第1234775号“C7HSA”注册商标争议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第三人答辩,商品特有型号可作为商标注册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一审终局胜诉。

26、代理焦作市银河纸业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日本)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Uni-Charm Kabushiki Kaisha[Uni-Charm Corporation])第3110927号“苏妃”商标异议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第三人,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主张得到两审法院支持,均胜诉。

27、代理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4762284号“雪莲 SNOW-LOT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主张情势变更,一审终局在客户的主营商品上部分胜诉。

28、与同事共同及先后代理毕马威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毕马威”商标驳回复审案胜诉,主张情势变更,原告撤诉,商评委重新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定,原告商标终于获准注册于主营服务。

29、与同事共同及先后代理第三人台湾思慕昔有限公司在邢俊义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思慕昔”商标无效宣告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答辩,先期凭借强有力的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成功,并在代理台湾权利人在对恶意注册的诉争商标所提无效宣告申请中获胜,随后二审均胜诉。

31、代理好妈妈英国有限公司在区永伟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5件商标争议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作为第三人答辩,以主张著作权侵权胜诉。

32、代理意大利不凡帝范梅勒公司诉山东华糖有限公司(原山东阿尔卑斯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无效宣告及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在行政程序及二审中均胜诉

个人荣誉与社会评价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国际商标协会(INTA)会员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员

欧洲商标所有人协会(MARQUES)会员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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