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3月9日上午发布)-亚洲精品一区二区精华液,亚洲精品国产一区二区精华液,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华液区别
微信
En/登录|注册
En/登录|注册
没有账号?去注册>>
姓名:
账号:
密码:
公司:
职务:
已有账号?去注册>>


热点文章推荐

强国研究院推出企业高管和合伙人高级管理培训沙龙

8月23日下午,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在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举办了别开生面的“强国知识产权...[详细]

以评估认证助推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有价值,产权有边界。此前,电视剧《锦绣未央》疑似抄袭等事件,将IP剧的知识产权保护纠葛...[详细]

最高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3月9日上午发布)

作者:admin    时间:2017-03-10

 最高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3月9日上午发布)

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出席发布会,介绍指导性案例工作相关情况和该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发布会。


在当天上午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第16批一共10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其中9件民事案例,1件刑事案例。民事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反垄断领域中的捆绑交易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刑事指导性案例涉及假冒商标犯罪。这批案例专业性强、类型多、领域新。除了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几大案件类型之外,还涉及互联网领域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


“这一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指导性案例发布工作以来,首次以专题形式针对某一专门审判领域集中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有益尝试。有助于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郭锋说。


郭锋介绍,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55件,占63.22%;行政案例14件,占16.09%;刑事案例15件,占17.24%;国家赔偿案例3件,占3.45%。民商案例涉及合同、侵权、劳动、公司、保险、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领域;刑事案例涉及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抢劫、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行政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等内容;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刑事赔偿、司法赔偿等问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涉知识产权案例20个,包括19个涉知识产权民事案例,1个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例。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占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数的22.99%。


在发布会现场,王闯分别介绍了10件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情况。随后,郭峰和王闯分别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等十个案例(指导案例78-87号)作为第16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2.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来源:上海审判研究

文章来源:未知;
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完整出处与作者信息;本站首发文章,文章不代表QGIP.NET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收藏
相关文章

电话:+8610-62531820

微信公众号:powernation 微博:IP强国

汇款信息: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农大南路支行,账号:1100117580005300114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A座103 邮编:10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