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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订《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

作者:admin    时间:2017-03-31

 

美国司法部(DOJ)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首次对《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许可指南》)进行更新。于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指南》反映了FTC和DOJ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执法政策。最新版本保留了这两个政府机构的三大核心原则:


(1)同等对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与涉及其他类型产权的行为;


(2)知识产权不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力;


(3)知识产权许可通常有利于竞争。


最新版本旨在使《知识产权许可指南》符合成文法和案例法的发展。升级改造是为了使《知识产权许可指南》为从事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方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从事知识产权许可的当事方而言,谈判和缔结许可协议前与律师紧密合作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许可指南》最新版


DOJ与FTC仍认为知识产权许可有利于竞争,但将检查既定许可协议的实际或可能产生的效果。通常,许可协议的竞争效果要放在与许可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中分析。但是,在适当的时候,两大机构应评估技术市场或研发市场中许可协议的影响。


技术市场通常包括被许可的技术和近似替代性技术或商品。相关知识产权独立于使用这些知识产权的商品推向市场的,DOJ与FTC要对技术市场进行检查。


研发市场(以前称为创新市场)一般由与发现新产品或创造新型或改进商品有关的研发资产组成。把仅与发现产品有关的研发纳入进来后,最新版本扩大了之前版本中研发市场的概念。这些表述上的明显改变是否导致实践的变化还不得而知。


另外,美国新颁布的《保护商业秘密法案》制定了更加一致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这可能会影响DOJ与FTC对商业秘密许可的市场和市场支配力的分析。


DOJ与FTC对知识产权许可采取的分析方式与对其他类型的产权采取的分析方式一样,同样采取这种分析方式的最新版本指南指出,知识产权许可的评估方法是合理的浮动计算法。而且,DOJ与FTC将通过合理原则分析对知识产权许可的维护进行定价。但是,最新版本没有从实质上改变两大机构对独占许可、交叉许可或联合经营、回授条款或知识产权取得的看法或分析。


另外,最新版本维持了两大机构对垂直关系和水平关系的看法。从反垄断的角度而言,这种区别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与垂直关系(如生产者和分销商之间的关系)限制相比,水平关系(如直接的竞争者之间的关系)限制将接受更严格的审查。尽管知识产权许可一般涉及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垂直关系,但两大机构发现水平关系也可能存在。当产品的生产商将专利方法许可给制造相同产品的竞争对手时,水平关系就产生了——虽然作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制造商之间的关系是垂直关系,但作为竞争者的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却是水平关系。水平关系的存在并不会自动造成抑制竞争的效果产生,但两大机构给予了更多关注。


与原版本一样,特殊情况除外,两大机构为了提供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并鼓励创新和竞争仍认可反垄断“安全区”。“安全区”因市场类型(即商品、技术或研发市场)而异,但若许可限制不限制竞争而且市场条件禁止相关方抬价或控制相关市场产出时,“安全区”一般都适用。重要的是,两大机构强调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并不是反竞争的,因为这种协议并不属于公认的“安全区”范畴。


总结


在奥巴马政府最后履职时期通过的最新版本是否能准确反映特朗普政府对反竞争执法或经济优先问题的观点还不清楚。但是,最新版本为从事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方提供了有用的指导。(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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