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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周庆山:数据流转的产权问题分析

作者:admin    时间:2017-07-10

 

导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6月2-4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本文是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博士生导师周庆山教授在分论坛二:网络版权保护与规则上的演讲稿。2014年,数据支撑下的全球商业流动增加了大约全球GDP的10%,数据流的附加值可能达到2兆8000亿美元。数据资源价值以及数据流转作用已经不容忽视。数据流转的概念是什么,资源的产权属性应当怎么界定,数据流转过程中又会存在哪些问题。周庆山教授认为“需要进行体系化的建构,进行立法、规制和具体规则建设方面的基础理论和顶层规划设计,实现对数据管控的系统化和科学化。”

周庆山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今天讲的主题是数据流转的产权及归属问题,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法学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索。

   

01数据流转概述


    数据流转问题主要基于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出现以后,带来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数据不断的被产生,我们也叫大数据,还有大量的数据应用。有一个统计,就是数据支撑下的全球商业流动增加了大约全球GDP的10%,而数据流的附加值也非常高。数据的流转既可以说是一个技术应用的概念,也可以指数据在各个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共享、应用。关于共享应用,现在也有很多的数据交易平台,比如贵阳的大数据交易所,还有其他的交易机构,还有进行互联网的综合数据交易的数据堂,还有一些产业联盟,如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也把北京市的信息汇聚到那,但是也面临着数据产权怎么界定的问题。

数据的流转涉及很多环节,一是数据采集。有的是机器采集,如摄像头采集,还有自动采集,比如滴滴打车会自动记录很多的数据,还有一些是人工导入,但大量的是通过你的消费记录自动的记录下来。二是数据二次加工。采集有规范问题,二次加工就是对数据进行重组、挖掘、分析,形成一个新的数据。三是数据共享。数据共享现在比较突出,比如物流的信息和市场的信息,还有营销的信息,以及现在共享经济条件下出现的问题。四是数据交易。五是数据开放。政府也开始提,这里面涉及开放什么数据的问题。六是数据跨境流动。其实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在讨论TDF,这些年又开始提了,叫跨境数据流,它主要是基于现在互联网提出来的,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数据主体的多元性。比如你收集我的数据,那我作为一个数据身份者,我的数据被你收集了,我有什么权益,另外就是数据处理者、数据第三方代理、数据服务商、数据共享平台以及数据云存储和服务,其实还有一些,但是现在它的角色都不一样。因为它的业务形式不一样,就产生了很多的数据纠纷,比如说这个算不算我的隐私,你搜集我的信息有没有经过我的许可;另外还有数据垄断,比如这个数据我不允许你用,你是不是应该共享出来?会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有数据的删除,比如雅虎突然宣布邮箱停止服务,结果我那个邮件都没有了;还有数据买卖是如何规范的;还有数据侵权,侵权跟版权有很大的关系,数据也应该有一些版权的保护问题;还有就是数据遗产的问题,当事人去世以后,他的家属要求继承他的注册的资料的维护权;还有数据的安全问题。

   

02数据流转的资源的产权属性


数据流转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产权属性比较复杂。比如说现在讨论到的一些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还有一个概念前面也讲到了,信息产权。这我觉得在我们今天这个大数据时代我们需要去界定数据到底属于哪一种权利,这个权如何界定。最近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在里面做了一个比较笼统的解释,比如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这个规定留了一个继续完善的空间,但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齐爱民在研究保护信息上提到一个观点,就是把受保护的信息分成知识财产和无体物,也叫信息财产。他在有一篇文章关注到一个问题,就是美国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实际上是把计算机信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权利提出的,认为这就是我们说的信息产权。我觉得这些可能都为我们未来界定它的权利属性提供了一个参考。


03数据采集、加工和交易数据的产权问题


 在数据的流转过程会有哪些问题,一个是数据采集、加工和交易出现了问题。比如有的做了使用权的交易,还有一些是收益权的交易,还有知识产权的交易。在这些交易中现在一般采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称作债权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被认为没有真正的把数据做为一个对世权加以明确,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另外一个,其实现在数据流转当中有一大部分是个人数据,现在我们国家对个人的信息保护缺乏一些法律上的专门的规定,比如现在有很多的不同的法做了一些界定,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三个概念还没有很好的理清,没有说清到底我们规范的是哪一块?

还有,现在人们也在讨论,只把它作为人身权就有可能阻碍这部分数据被使用。比如我们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和使用。但是,现在也有很多的学者讨论应该有一个财产权的问题,如果有了财产权益就可以基于这样的财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当然这个问题到现在好像也没有达成共识。还有欧盟提出的被遗忘权等,都是需要在数据流转中完善的问题。


04数据共享的产权问题


    数据的共享问题目前还有很多产权问题没有很好的界定,比如现在很多的平台把数据收集了以后,就在网上与其他的机构进行对接和共享,这样引发的问题就是,如果这个数据是个人数据,他需要获得采集主体的告知,因为个人信息是限于特定目的使用的,比如约定仅仅限于你的平台使用的,但是你超范围的和别的服务商进行了共享,可能就存在一个违约的问题。对于这个共享目前有一个条例,就是《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今年5月份施行,条例对共享做了规范,但是主要针对政府数据,而目前我们亟须规范的还是像企业、网络的服务商这个部分。

    另外,数据共享从版权角度也有很多的问题。最近我们也关注科研数据的问题,国际上也开始提出科研数据的引用要规范,科研数据的引用规范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这些科研数据到底有没有版权,这个是有很多的争议的,其中有不同的说法,包括科研数据是一类,个人数据又是另外一类。这些数据如果真的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上界定,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虑,比如说有些纯事实的数据很难用版权去保护,现在我国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是汇编作品的形式,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果不是这样的数据,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欧盟是用摘录权和再利用权进行保护。

这个问题在数据库时代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今天在大数据时代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数据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因为专利法和商业秘密对客体的要求很严格,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标准,商业秘密也有很多的要求,如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现在数据条件下,跟原来的知识产权法实际上是有冲突的,这就使得数据通过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来保护就存在很多的障碍。


05

数据遗产的继承问题


    在数据流转中涉及数据遗产的继承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在法律上对遗产继承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这里我想举两个例子,一个是QQ号的争议。王女士的老公在车祸中丧生以后,他的邮箱里面保存了一些信件、照片,但是由于不能提供密码,他这些资料就无法被继承。这类的例子还有雅虎公司的邮件资料案例:一个士兵在伊拉克阵亡以后,他的家属要求提供密码给他的亲人,但是法院最后没有同意。这些都涉及现在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怎么去解决网络用户去世以后这些数据被合法继承的问题。关于如何合法的继承,现在网络服务商做了一些比较人性化的做法,比如让用户在注册的时候设定,如果用户出现意外谁来负责代理他的权益。但是里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淘宝增加了店铺过户功能,支持店铺的继承,但是这些程序比较繁琐,应尽快出台相应服务政策。

立法上需要在这个方面加以明确,最根本的就是这些虚拟的数字资产、数据是不是享有权利的财产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比如说像李宏晨玩游戏的装备被盗以后,他最后只能通过合同的方式要求裁决,法院最后裁决要求网游公司恢复原状,但是不能确立这是财产。这都是我们面临的比较突出的数据资源产权的问题。


06数据主权问题


    数据主权是数据的跨境流动所带来的一个问题,比如国家的安全问题,商业秘密问题,还有个人信息在跨国流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都存在这个问题。比如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有严格的限制,澳大利亚的《个人控制的电子健康记录法》明确规定,禁止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健康数据向澳大利亚以外的地区传输。我们国家最近也做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叫《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出境应向个人信息主体说明信息出境的目的、范围、接收方及接收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并经其同意,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出境需经监护人同意。我们国家出境的问题可能不是比较突出。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还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界定,比如说数据量超过1000GB,含有五十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都要求要进行安全评估才能出境。还有一些是不得出境的情况。

   我觉得特别需要进行体系化的建构,进行立法、规制和具体规则建设方面的基础理论和顶层规划设计,实现对数据管控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谢谢大家!


(本文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CIPF)嘉宾发言文字稿整理,已经作者确认,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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