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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赵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现存问题及对策
导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6月2-4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本文是360公司法务部法律研究院赵军总监在分论坛四:竞争与反垄断议题上的演讲稿。360公司赵军总监围绕许可费率计算基准、收取对象、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参照标准等问题,阐述了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赵军: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很荣幸能够作为今天的参会嘉宾进行发言。听了各位演讲嘉宾的发言我很有收获,也非常感谢论坛对这次会议的组织。今天的与会嘉宾,代表性还是很强的,既有专家,又有执法者、司法者,还有索尼、爱立信等同行。刚才我们听了很多权利人的发言,那接下来,我试着从被许可人的角度,跟大家分享下我的思考。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进入智能硬件领域,用互联网思维改造传统产品,例如,通过互联网技术,手表不仅可以看时间,还有定位功能、通讯功能。在未来万物互联的时代,将出现更多的互联网公司跟传统硬件公司融合。但互联网公司起步于软件,没有任何硬件方面的积累,更没有相关的专利积累,所以,将面临巨大的专利壁垒。
创新需要成本,需要有适当的回报才能做出更多的创新,因此标准专利收取许可费,我完全赞同。但我的考虑是,创新收费应该是合理的,否则会阻碍其他创新者进入这个行业,会使得互联网+传统行业的做法,无法实现。具体来说,这种阻碍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专利权人拒绝披露专利信息、专利权人拒绝许可专利权、不合理的专利许可合同、干预价格产品竞争。
当前,通讯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是,专利许可费不透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实施人收取许可费率,要符合FRAND原则。但是如何落实FRAND原则,是一个技术问题。怎么确定是否公平、合理、无歧视?这就需要一个比较、参照,参照的标准是什么?判断是否符合FRAND原则,需要通过比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给予各个实施人的许可费率。因此,如果许可人许可对象不透明、许可费率不透明,被许可人就没有比较的基础和参照的标准,也就无法确定是否符合FRAND原则。所以,公平合理无歧视最基本的前提是透明。而实践中的情况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将许可费率约定为保密内容,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的信息劣势,迫使实施者接受不合理的、违背FRAND原则的高额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
第二个问题是所谓许可费率计算基准错误。以何种产品为基准计算许可费是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人自然倾向于使用终端产品等价值高的产品,以手机为例,专利权人会提出,这部手机卖1000块钱,收1%的许可费,以手机整机价钱收标准许可费。但是实际生产过程中,标准专利仅仅涉及手机当中的芯片,特别是基站芯片。而手机由很多零部件组成,包括存储器、摄象头、显示屏等,这些零部件生产厂商也有专利、也有创新。这种情况下按照整机收钱,其它创新怎么体现呢?在 4G 手机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权人累计的许可费率可能达到手机销售价格的 25-30%。专利许可费堆积叠加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对创新的影响越来越大。
接下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收取对象发生错误。比如说通信行业中,每一终端产品均含有大量组件。国内大量手机制造商并不生产所有零件,而是从不同的公司采购芯片、显示屏、摄像头等,最后组装成为一个手机。芯片上标准必要专利的收费对象应该是芯片制造商,手机制造商买来的芯片芯片上应当是没有权利瑕疵的。总不能说手机制造商买芯片给芯片制造商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说芯片上用了我的标准必要专利,需要再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一笔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该跟芯片制造商收钱。芯片制造商支付许可费后,也可以相应提高芯片价格,这是合理的。
刚才我提到,用手机整机进行收费,并且向手机制造商收许可费是有问题的,问题是什么呢?手机制造商不了解所有的技术,尤其对芯片制造一窍不通,对芯片上涉及到多少标准专利也不清楚,到底是4G还是5G技术也不清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手机制造商收取专利许可费,而手机制造商根本不了解芯片怎么做的,收费怎么谈?
那如何解决前面提到的问题呢?
第一,许可费应当公开。这并不难实现,我们知道,专利局有专门的专利登记簿,任何关于专利的信息,包括许可、权利人变更、权利状态是否有效等,都会在登记薄上有所体现。许可的时候,许可费用等信息也可以在登记薄上进行展示。这样,就有一个公开基础,被许可人就可以知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价格是否符合FRAND原则。这可以极大地降低司法成本、许可谈判成本。因为数据都是公开的,不用穷尽各种途径寻找依据来确定是否合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公开。
第二个建议是,应当以基于实施专利的最小销售单元为基础收取许可费,比如,手机当中以芯片为基准收取专利费。过去我们谈不应当以手机为基准,而是应当以芯片为基准。有人反对说,这无非是比率问题。手机收1%,芯片收90%,这不就是比率问题吗?但其实并不是这样,以哪个为基准,专利权人就应该跟谁谈,因为它的价格体现专利的价值。以手机整机售价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无视标准必要专利不能覆盖手机全部硬、软件的事实,许可费堆叠的情况将难以避免,显失公平。因此,应将“基于实施专利的最小销售单元”作为计算许可费的适当基准。
第三,应当向最小销售单元的制造商收取许可费。刚才提到,芯片制造商最懂技术、最了解芯片行业,而手机制造商对此知之甚少。终端制造商只是购买芯片将其组装在终端手机上,并不清楚芯片到底采用了何种通讯标准、何种技术,并且缺乏芯片制造和标准相关的技术人员。而芯片制造商相对集中且最了解标准相关的技术和市场行情,有足够的能力与专利权人开展FRAND许可谈判,甚至可以进行交叉许可谈判。所以,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案是向最小销售单元制造商收许可费。最小销售单元制造商支付许可费后,可以提高芯片价格。为什么强调这点?这点非常重要,未来万物互联,冰箱上可能有芯片、手表可能有芯片,未来5G普及以后,所有我们能想象到的智能产品都有芯片。如果大家都按照终端产品收费的话,这些产业是无法生存的。这些产品的价格不会是亲民的,IOT产业也将无法发展,利益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因此,芯片制造商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合适收取对象。
以上是我的简要分享,谢谢大家。
(本文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CIPF)嘉宾发言文字稿整理,已经作者确认,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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