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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唐功远:ADR的使用场合及优势

作者:admin    时间:2017-08-24

 

    导 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6月2-4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本文是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IBM大中华区高级法律顾问唐功远律师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分论坛上的演讲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创设、运用和保护三个阶段,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包括以合同为基础产生的权属问题、知识产权许可方面的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案件只要有可仲裁性,都可以通过仲裁、谈判和调解,即ADR的方式来解决。ADR有什么优势呢?除了在时间和费用上占优势,它还具有灵活性和特殊性,特别是专业性,能借助专家力量和学习提升自身能力的方式解决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也能在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下,恰当地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力求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我想从我自身的经历来讲一讲我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多元化的解决方式的一些体会。只要有可仲裁性,都是可以通过仲裁,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01

什么情况下知识产权争议可以用ADR?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在知识产权的创设、运用和保护的三个阶段,哪一些知识产权的争议可以通过ADR这种方式来解决?

知识产权的创设

我先讲第一个方面知识产权的创设。一般来说,关于权属的问题是不能够仲裁的,知识产权创设过程中ADR发挥不了作用。实际上也不完全是这样。为什么呢?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根据我们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的统计资料显示,北仲在过去受理了大概600个知识产权争议案件,这个里面100%的知识产权案件都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因为大家知道仲裁要有仲裁协议,所以必须要有合同。以合同为基础产生的知识产权仲裁争议的解决,在知识产权创设合同里会不会规定?比如说一个联合开发项目,这个项目开发完成之后产生的知识产权由谁申请专利,合同当中是要做出约定的。又比如说,当一个技术的受让方受让了技术之后,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做了新的开发,这些新创造的技术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归谁,这个一般在合同中都会做出约定。所以在合同里面,有关于权属问题的约定。那么如果产生权属方面的争议,这些争议是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或通过其他的ADR方式解决。

知识产权的运用

第二个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不管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专利、商标、各种权利许可、商业秘密等等,其运用一般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比如说我有二十几年的公司法务的经历,在做公司法务的过程中,很大的一部分的时间花在关于知识产权的许可方面,这是知识产权运用的非常重要的方面。许可所产生的争议毫无疑问是可以通过ADR的方式来解决的。

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我究竟接触到多少知识产权争议案件?在来会场之前我初步计算了一下,在去年一年当中,我作为仲裁员审理了大约20个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件,都是知识产权运用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争议。比如我做的一个软件许可的案件,在软件许可使用的几年中,被许可方的公司业绩和员工数量都有所增长,但是被许可方还是按照原来的协议金额支付许可费。许可方认为,你公司业绩和员工都有所增加,原来我许可给你软件使用许可的时候,我们就约定,你只有1万个用户可以用我的软件,而现在有2万个员工使用我的软件,你是不是应该多支付许可费用,那么这就是知识产权许可中产生的争议。这样的争议,完全是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的。

那是不是说我们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个争议,就不能同时用其他的方式了呢?不是,很多的方式是可以一起来用的。我给大家举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把一个游戏改编成一个电影,期间产生了这样一个争议。当事人双方的争议是什么?制作游戏的这一方把这个游戏许可给你改编成为电影,这个时候你获得的是改编权,但是许可方说了我授权给你改编的时候,你写出来的这个新的版本要经过我的同意才能拍成电影,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改编权和授予改编权之后保留审核权利这样一个争议。当这个游戏改编成电影剧本之后,许可方来看这个电影的剧本,许可方认为此剧本改变了原来的人物和关键故事情节,与原来我们想表达的内容不一致,就不同意被许可方来拍这个电影。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个争议,争议内容是相互关联在一起的。在这个情况下,仲裁庭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利用仲裁程序当中的调解程序,来调解此案件。当我们进行一次调解之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就感觉调解这个方式对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很好,希望仲裁庭帮助调解其他共6个案件。由于调解没有程序性限制,没有管辖权的问题,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庭就可以调。双方都提交书面材料,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仲裁庭开了差不多一天的调解庭,基本上达成了这6个案件的调解协议,但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回去之后,申请人对其中的一个案件的调解结果后悔了,提出这个案件希望仲裁庭做出裁决,另外5个案件他们双方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基本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希望仲裁庭先出仲裁裁决,后面5个案子在收到裁决结果后再和解解决。仲裁庭很快就出了一个裁决书,其他五个案件申请人和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仲裁庭通过比较灵活的ADR的方式来很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系列争议。这是我给大家讨论的ADR在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所发挥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争议的解决,这个方面我就不多说了。因为关于保护方面,毫无疑问有很多是通过仲裁解决的。只要有可仲裁性,都是可以通过仲裁,也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02

ADR的优势

下面我想从仲裁员的角度来谈一下,ADR的方式为什么好。首先,刚才提到时间和费用问题。仲裁的好处包括时间上的优势,费用上的优势。仲裁或者说其他ADR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是可以寻求一个专家或几个专家的帮助来解决。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我原来在公司工作的时候遇到这样的事情,一个电脑公司使用了我所在公司的专利,但是没有交这个专利的许可费,这样下来以后,形成了几亿美元的损失。这个案子提交仲裁以后,仲裁庭当时认为因缺乏专业知识,没有办法很好地审理案件。因为是两家电脑公司的争议,涉及到的专利是非常复杂的,此时仲裁员认为自身这方面的知识、经验还有技术背景薄弱,无法解决这个争议,但是提了一个要求,是不是可以让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还有工程师给我们讲讲案件背后的知识和技术。仲裁是很灵活的方式,利用这个灵活性,从麻省理工学院请了3位教授和工程师对仲裁庭进行了三天的培训。好了,把仲裁员培训成这方面的专家,仲裁员就根据自己学到的知识,利用麻省教授和工程师讲的这些经验,来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最后,这个案件通过和解很好地解决了。

仲裁或者其他的ADR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信任的专家来仲裁或者来调解这个案件。同时,如果这个仲裁员感到自身知识缺乏没有足够的经验来仲裁、调解案件时,仲裁员还可以通过学习进行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来做出裁决。仲裁员的专业性是非常重要的,ADR给仲裁员的专业提升创造了条件。

对于一些争议的解决,特别是涉及到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争议,仲裁和调解可能更好一些。因为有一些争议涉及到新的技术、新的交易模式。这些新技术和新的交易模式在现存的法律里面没能及时地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法律是大前提,案件的事实是小前提,然后我们最后的判决,就是一个最后的结论。所以大前提应用到小前提然后得出一个结论,这就是我们的裁决书。但是如果说你的案件是一个新的技术、新的交易模式,在法律上没有做出及时规定的情况下,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当事人能不能把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呈现在你面前,这也是一个问题。法律在这方面没有完备,在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又形成了偏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法律适用到法律事实上得出结论可以保证是正确的吗?做不到。如果我们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利用仲裁和调解的灵活性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问题。另外一点,调解和仲裁来解决争议,特别是知识产权争议有一个好处。在不确定争议到底怎么解决才是好的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或者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就会好很多。比如说我遇到的这样一个案件。大家都知道,在前些年出现了开放源代码的潮流,很多软件的源代码都开放了,那么这个时候案件是怎么发生的呢。当许可软件的许可方把相关的源代码开放之后,被许可人就提出仲裁,因为他们签了软件许可协议要给许可方付费,现在开放软件源代码之后,被许可方认为无需再付费。我在做这个案件的时候,面临一个问题,当一个软件开放源代码之后,是不是说被许可人就不需要付费,我专门就此问题请教了软件工程师。是不是说软件的被许可方拿到一个被开放的源代码,就可以通过这个源代码来做出自己的目标代码,形成新的解决方案。大家说法不一,这方面的实践还没有发展成熟到你可以做出一个好的裁决来。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努力把这个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最后达成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所以调解、仲裁有一些特殊的功能,可以帮助我们很好地来解决争议,达到我们所希望的效果。

(本文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CIPF)嘉宾发言文字稿整理,已经作者确认,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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