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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商标代理机构21件典型案例及点评

作者:admin    时间:2017-09-13

 

在前不久举办的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中华商标协会发布了2017商标代理机构典型案例。据中华商标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例评选活动已举办了三届,对于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得到业界的热烈响应与支持。今年协会共收到由商标代理机构报送的案例93件,经过逐一评审,最终产生21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类型多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第6870088号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上。2013年9月5日,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申请。2015年7月23日,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2015年8月19日,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最高法(2013)知行字第99号行政裁定认定“由于麦石来曾为原异议人的副董事长,现在仍为其董事、股东,并且曾担任由原异议人投资的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此能够认定麦石来与原异议人形成代表关系,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本案申请人系麦石来所设立,其行为与麦石来具有主观的合谋,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麦石来的行为。麦石来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故申请人可以视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代表人”。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提供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与原异议人新东阳商标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的餐厅业、旅馆、饭店业等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其在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未经授权,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商评委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酷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酷狗公司针对汕头市利丰电器有限公司KuGou酷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酷狗公司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酷狗的复制与模仿,也是对酷狗公司在先商号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侵犯,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全部核定服务。利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但已无必要认定酷狗商标是否驰名,判决维持争议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酷狗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判决认定,在适用第三十一条无法覆盖争议商标指定的全部服务时,仍需对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最终判决撤销争议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此案包含多个焦点问题,例如高速成长但初期投入大的互联网企业如何证明其商标应获得扩大保护,市场变化对判断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影响等,本案就上述问题作出了探索。


奔跑吧兄弟商标异议案


知名影视节目《奔跑吧兄弟》权利人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对瑞安市科诺贸易有限公司在第18类“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的第16040290号奔跑吧兄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奔跑吧兄弟》是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名称,应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节目名称完全相同,易使公众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将知名影视节目名称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范畴,从而获得与著作权同等的保护。具有商业价值和广泛影响力的知名作品及影视节目名称如何获得《商标法》保护,一直存在争议。2016年12月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增加了有关“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的内容,为保护知名作品及知名影视节目名称提供了依据。


松下SONGXIA及图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松下电器是世界知名企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获得驰名保护的商标的复制、模仿与翻译。被申请人广东三蓝药业在药品、婴儿食品等多个类别上恶意抢注60多件松下系列商标,并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商评委经审理认定,争议商标不当地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会减弱商标显著性,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认定在先引证商标应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且被申请人恶意明显,从而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抢注了60多件松下系列商标,申请人针对其名下几十件商标先后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积极维权。本案对大规模恶意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ALFRED ANGELO商标无效宣告案


美国阿尔弗雷德·安杰洛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大日子(控股)有限公司注册的ALFRED ANGELO商标是恶意抄袭其在“新娘婚礼服”商品上注册的第G975597号ALFRED ANGELO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第25类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婚纱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本案在商品不构成类似,在先商标权尚未建立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通过被申请人注册和经营资料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恶意注册,是一起认定批量抢注他人商标构成恶意,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予以规制的典型案例。


懂明珠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15170098号懂明珠商标由自然人王某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董明珠授权许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对懂明珠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珠海格力是知名家电企业,董明珠现任珠海格力公司董事长、总裁,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懂明珠商标与董明珠姓名构成近似,易造成混淆误认,侵犯了董明珠的姓名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懂明珠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商评委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该案并未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而是通过主张在先姓名权获得保护,对于在实务中知名人物姓名被抢注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KORADIOR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珂莱蒂尔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KORADIO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公告后被异议。2012年3月6日,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迪奥公司申请复审。2013年10月,商评委复审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Dior不属于近似商标。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珂莱蒂尔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此案说明,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dior(大小写不同),虽然被异议商标含有“kora”字样,但引证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不能证明其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区分。


天顺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青海省互助县威达青稞酒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一审法院认为,互助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过异议,无效和异议的事实及理由相同,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认为,无效的事实和理由与异议的不同,且争议商标未经商评委审理,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商评委依职权将第十三条的申请理由转换适用第二十八条,有违程序正义。


本案中,互助公司在无效宣告中提出了新的理由,并提供了争议商标具有知名度的关键证据,属于新的事实,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二审法院并未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支持商评委转换适用条款的做法,表明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转换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被充分采纳,其具体适用问题仍值得探讨。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上海西卡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申请第7522658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门装置;非金属登记牌”等商品上。该商标初审公告后,被通用电气公司提出异议,经异议、异议复审、一审诉讼审理,均核准注册,通用电气上诉至北京市高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灯泡商品均属日常家居商品或零部件,与灯泡等商品具有一定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具有关联,从而误导公众,损害通用电气的利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对于准确理解驰名商标保护标准以及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


浩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原告的浩鼎商标(诉争商标)被商标局引证鼎浩DINGHAO商标(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后商评委维持了驳回决定。原告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前,经双方协商,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在接受适当经济补偿后注销与诉争商标相冲突的商品。在引证商标冲突商品的注销核准公告补充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基于情势变更裁定撤销被诉决定。后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核准诉争商标注册,诉争商标在公告后得到注册。


由于商标分案申请和部分转让在我国尚未实施,导致在先商标所有人不能盘活商标权利中的部分“死”资产,也使得在后商标申请人在商标高度近似难以通过获取同意函确保其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不得不对在先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即业内常说的“撤三”)。目前行政司法程序都不倾向等待“撤三”的最终结果,双方常常耗时费力也未必如愿以偿。此种情况下,通过洽谈协商并支付一定对价,说服在先商标所有人让渡“死”资产,显然是“双赢”的解决方案。


好达HAODA商标行政诉讼案


诉争商标好达HAODA和引证商标HONDA的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经多次转让后变更至本港公司名下。本田公司以引证商标驰名及恶意注册为由请求撤销诉争商标。商评委以不能证明引证商标驰名为由,裁定维持注册。一审法院判决引证商标应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本港公司构成恶意注册,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判决撤销被诉裁定。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程序申请适用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体申请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审存在错误但结论正确,维持原判。此案明确了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界限; 明确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也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调整的对象。


奇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1995年1月7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723369号奇星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注册。李敏于2011年9月16日在第3类上申请注册第9969333号奇星商标。2012年11月20日,诉争商标初审公告后,白云山公司提起异议,后经商标局、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院审理,均依法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是一起通过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保护老字号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在老字号众多的医药领域,亟须遏制抢注行为,加强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本案体现了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保护制度,对老字号提供的强有力法律支持。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北京庆丰包子铺字号庆丰最早于1956年创建,1998年1月28日在第43类“餐饮”服务注册第1171838号慶豐商标。山东庆丰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北京庆丰包子铺认为,山东庆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丰曾在餐饮服务行业工作,明知庆丰包子铺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仍使用庆丰字号成立餐饮公司,并在其官网、店面门头上使用庆丰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一审、二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北京庆丰包子铺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推翻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的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山东庆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案被评为最高院“2016年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招联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由招商银行和中国联通共同组建,主营互联网金融服务。异议人2014年9月3日就招联商标事宜召开新闻发布会,百度、新浪、腾讯等媒体当天予以报道。2014年9月4日,招联商标被南京知联商务咨询中心抢先申请注册;初审公告后,异议人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异议。2017年2月7日,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该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被异议人是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对互联网信息具有特别的敏感,同时被异议人还存在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从此案可以看出,对抢注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商标,恶意明显的,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时,对“有一定影响”的要求不宜过高。应充分认识当下互联网传播迅速的特点,在认定“有一定影响”时,以互联网思维考量和判断。


發育寶-S商标驳回复审案


商标局以该商标是宠物饲料的品种名称,且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为由,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其注册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大量经销协议、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印有發育寶-S商标的产品在全国多个地区销售。申请人提交的杂志页面、展会照片等宣传证据,表明申请人对發育寶-S品牌产品进行了长期广泛宣传,增强了發育寶-S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注册使用在第31类“饲料;宠物食品”等商品上,足以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应予初步审定。


苏维妮商标无效案


申请人苏文耐克斯公司在第10类“奶瓶”等产品上在先注册和使用SUAVINEX商标,并使用苏维妮商标(未注册)作为其对应的中文商标,且已通过大量使用和宣传获得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苏维妮指定在第10类“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上,注册人系申请人的代理商。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评委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代理人应尽的诚信义务为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在外文商标及其中文音译商标的近似性判断问题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为国外企业实现对其已使用但未注册的中文音译商标的保护提供了解决思路。


zoo商标撤销复审案


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对ZOO商标作出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决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查明,广州太映为使用ZOO商标,在2013年-2014年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购买咖啡机、租赁商铺、印刷ZOO COFFEE手提袋、委托承办开业庆典活动等。基于上述事实,商评委认为广州太映真实使用ZOO商标意图明显,可以认定其在2010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内对ZOO商标在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评委认定,对于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发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认定对注册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此案提醒广大商标权利人,在商标获准注册后,应积极、真实使用,在使用筹备阶段也应保存相关筹备使用的证据。


郫豆、县瓣商标无效宣告案


自然人唐某2013年11月12日在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郫豆(申请号13525284)、县瓣(申请号13525285)两件商标,并核准注册。2016年5月31日,郫县豆瓣商标权利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认为,郫豆、县瓣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该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评委于2017年1月21日对上述无效宣告作出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近年来“傍名牌”行为手法日益隐蔽。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通过初审。确权机关能够全面考虑案情,有效保护在先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值得借鉴。此案也给那些试图通过排列组合等方式蒙混过关、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里莫瓦有限公司诉中山爱默瓦箱包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


德国里莫瓦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行李箱生产商,其沟槽条纹旅行箱频繁出现在《007》系列电影、《碟中谍》等知名电影及《花儿与少年》等国内知名综艺节目中,已成为RIMOWA品牌的经典标志。2016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里莫瓦公司主张权利的等距等高等宽且平行贯穿箱体的沟槽设计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其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在保护形状构造类特有装潢方面具有参考价值。在中国法院鲜有保护形状构造类特有装潢先例的情况下,本案是继晨光笔案件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外观的又一典型案件。


聖闘士星矢 SHENGDOUSHIXINGSHI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不服第5221764号聖闘士星矢 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聖闘士星矢图标的整体设计,体现了作者的个人选择、取舍和安排,有别于公有领域的表达,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关于美术作品概念的定义。被诉决定认定涉案图标不构成作品,属于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著作权案件中独创性要求的标准,即“区别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多次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漫画作品名称和形象的行为表明了态度,体现出我国司法系统遏制和打击抢注行为的决心。


尸兄商标无效宣告案


《尸兄》是腾讯公司旗下、网络点击量超50亿次的漫画名称,也是该漫画中僵尸类生物的名称;根据漫画改编后的动画、网络文学、游戏作品、大电影、舞台剧等,也以此名称命名。被申请人将尸兄抢注在第35类“广告”、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项目上。腾讯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无效宣告。商评委审理后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品化”支持了无效理由,于2016年11月27日公告无效。 


本案是适用“商品化权”保护在先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动漫、动画、电影等作品名称及作品中人物名称商标抢注热点难点问题,为国产优秀动漫作品提供了强力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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