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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蒋彤:从专利授权确权质量看专利价值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admin    时间:2017-11-09

 

       导  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蒋彤女士作了题为《从专利授权确权质量看专利价值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言,她认为良好的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专利价值的重要保障。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赖于良好的专利授权确权质量,严格保护其实并不简单意味着仅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单一环节。

      

         蒋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


今天论坛的主题是“专利质量和司法审判”,所以选取了这样一个视角,即从专利的授权确权质量看专利价值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专利的价值和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都需要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以及良好的专利授权确权质量的支撑和保障。探讨三者之间的关系,分享两个观点:一是良好的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专利价值的重要保障。二是,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赖于良好的专利授权确权质量,严格保护其实并不简单意味着仅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单一环节。

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知识产权创造等环节的支撑和配合,其实正像申长雨局长讲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始于专利的审查和授予”,所以也可以说,离开权利的创造单纯的保护也成了无源之水。具体来说,良好的专利授权确权质量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授予的专利权具有良好的专利质量和明确的法律预期。只有通过对专利授权确权程序的制度完善,才能够确保授予的专利权权利符合严格保护的要求。所以,今天想分享三方面内容:概念、三者的关系、通过制度的设计和专利授权确权质量运行管理实践来保障专利质量符合严格保护的要求。

一、专利质量、专利价值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提到专利质量,就不能不提到2016年1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个《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发布的背景是,站在“十三五”新的发展起点上,充分认识到专利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危害性,以及专利权的发展从数量增加到质量提升的紧迫性。同时,也为了深入贯彻中央提出来的新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71号文】——《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专门提到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的重点任务。特别注意到对专利质量的定位是彰显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指标之一,是保障知识产权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是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所以对于专利质量也是前所未有提及的高度和重要,刚才俞风雷教授从另外一个方面也进行了相关内容分享,二者都有共通之处。

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各环节看专利质量内容,其在提升工程里面涵盖了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质量、专利的代理质量、专利的审查质量,以及严格保护和高效运用对专利质量的促进,这四个方面。

1.专利的授权确权质量。它既涉及刚才说的发明创造与专利申请质量,同时又涉及到专利的审查质量。因为授权行为在标志专利权产生的同时,也标志着经过审查授权的法律文本自此成为专利权权利的法律依据和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可以说,专利的授权质量决定了专利保护的基础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因此,专利授权确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专利质量的优劣。

2.专利价值,我刚才特别注意到俞风雷教授讲到的,专利价值是指专利给主体带来的未来收益的一个折现。专利价值包含三个维度,我们说的是一样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通常意义上的专利价值,主要是经济价值,其专利预期可以给专利持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经济收益。另外专利价值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还体现为专利技术信息资源的情报价值。

3.对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二个中央级的文件里面有提及,201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即中央【8号文】。还有2015年12月8日国务院【71号文】《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里面都有明确提及。

二、专利授权质量、专利价值、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专利价值的保障,一方面是良好的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另一方面是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学者认为,影响专利价值因素涉及三个方面:专利的自身价值、质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和市场因素。专利自身的质量又包括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就是指专利授权确权质量,是三者中最为重要的,其又受到创新水平、申请质量、审查质量的影响。所以说,专利授权确权质量、专利审查质量和专利保护的强度是实现专利价值的重要保障。

可以说,一方面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和专利价值息息相关。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如果有缺欠,比如说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或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就会由于日后可能被面临全部无效或者是部分无效的风险,而丧失或者是贬损它的专利价值。另一方面,严格的专利权保护与专利价值密不可分。失去权利保护的裸奔的专利权面临专利侵权的时候会陷入任人宰割的境地,专利价值就自然也就无从实现了。所以实现专利价值,既需要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保障,同时也离不开良好的专利授权确权质量作为支撑。

第二点分享的是,专利的授权确权质量是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一项专利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专利权,一方面可能面临被无效的风险,另外一方面也可能会造成专利保护的法律基础不稳定不确定,没有稳定法律基础的严保护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会增加保护成本,浪费社会资源,甚至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干扰。

第三点是坚持严格保护中的比例原则需要良好的专利授权确权质量作为保障。在上午的主题发言里面,杨专委也提到比例协调,其实这是一样的意思。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符合这个比例原则,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创新的贡献度是相协调的。即是授予专利权的权利范围与该项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技术贡献相适应。也就是说,授权的权利边界清晰、范围适当,既不会由于撰写过于宽泛而损害公共利益,就像美国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说的“一项合格然而不合法的广泛的权利要求有可能会阻止公众对发明的使用”。另外,也要避免不会因为过度写入非必要的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远小于实质的技术贡献,从而造成获得的权利不足以保护发明创造。这也是代理人考试中强调的考点。

在审查中通过准确把握两个环节就可以满足这个要求,一是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需要精确检索,并且定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过准确的比较和判断确定发明相较于现有技术的智慧贡献,最终授予专利申请以及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相匹配的权利。第二,在专利的确权程序中,通过专利权的修改和对专利有效性的再次审查,使发明创造对有现有技术的贡献和获得的权利保护范围相匹配。

三、以专利授权确权制度设计和管理实践保障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第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授予的专利权的要求。对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而言,法律既要考虑专利权人的要求,也要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实行严格保护需要公众对授予的专利权利力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一方面需要制度通过对侵权人实施判罚的具体行为向社会清晰传达价值取向。另外一方面,也需要通过专利权的公示作用向社会明示有明确法律预期的授予,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维护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信赖。

专利权明确的法律预期包括有四个方面,专利权的确定性可预期、专利权稳定性的可预期、专利的修改可预期性、专利权经历确权的时间是可预期的。

1.专利权的确定性可预期,这个确定性是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晰适当,这里说的“保护范围清晰”是指权利要求的内容文字没有歧异,并且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晰明了。保护范围适当,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现有技术之间的有清晰的识别度,并且与创新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度相匹配、相协调。可以说,使专利权的确定性满足公众的合理预期,对于维护专利权的公示作用是尤为重要的。石法官在他的文章里面也提到了这样的观点。

2.专利权的稳定性可预期,授予的专利权不存在影响专利权有效性的瑕疵,这样才能够经受住后续确权和侵权判例程序的挑战和考验,良好的稳定性不仅能给专利权人和专利许可人、受让人带来可期和稳定的回报,而且能够维护社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信赖和预期,从而为研发专利权的改进技术和替代技术提供可能和帮助,有利于技术的再创新。

3.对于修改可预期,因为专利权存在瑕疵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它可以获得合理和便捷的途径,比如说通过确权程序的权利要求修改来增加权利的稳定性,同时所做的修改又不至于使公众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得更无从预期,并因此背负侵权的风险,所以这两点也是至关重要的。

4.为什么说经历确权的时间要可预期?由于在确权审理期间,专利权的效力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可能对未来的侵权诉讼和与专利价值有关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所以经历的时间是应该在公众合理的预期之内。除了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之外,更需要通过完善制度设计,使这个经历确权程序的处理时间尽可能的合理。特别是解决那些造成确权时间不合理拖延这样一个突出的问题。

第二,我们在复审这个制度设计里面要发挥复审制度程序救济作用,合理把握依职权审查。

依职权审查要把握适当的界限,符合比例原则,应该以提高授权质量为目的,以不超公众的合理预期为界限。第四次修改的法的细则里面已经加入了这部分的考虑,具体就不展开了。要完善无效制度的设计,提高授权确权的质量和法律预期。在实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大背景下,无效程序的定位必须与之相适应和协调,在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的同时更应当体现无效制度对不当授权的程序救济。一是发挥程序救济的作用,合理把握依职权审查。依职权审查的尺度和范围也要符合比例原则,使依职权审查的结果在公众的合理预期之内,把握好适度扩大和合理预期的界限。具体不展开了。二是提高权利要求修改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增强专利权的稳定性。因为专利的无效制度还包括通过修正专利权的瑕疵来增强专利权确定性和稳定性的功能,所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授予专利权具有良好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并且允许这个修改以不超过公众的合理预期为限,所以在这次修改里面法规细则和指南里面也一并考虑这样的内容,增加了修改的便利度。

对于完善确权程序的中止规定,解决程序的恶意拖延,以此解决让侵权纠纷久拖不决的问题。我们也曾经碰到过这样的案例,一个案件大概有六七年的时间,前后终止了达到十几次,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不仅对广大的专利权人,而且对公众也都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这两点在法规细则和《指南》的修改里面已经有所考虑了。

最后看一下专利确权工作的运行管理实践: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修改体制机制建设,因为专利审查工作需要专业的审查队伍,另外需要对审查公正性保障机制的建设。

2.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我们经常说,对于审查不仅仅是自己关门审查的问题,而是要充分发挥审查的双向传导作用,双向传导一边是发挥向前促进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向后还要促进专利市场价值实现的双向传导作用。所以这也是合理审查的标准和尺度,审查结果和授权范围让公众可预期,可以让公众、发明者和创新者能够感觉到法律标准适用的尺度,从而调整他对创新的理解和对创新技术与现有技术之间差异的把握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构建发明。

3.特别提到在确权程序质量提升里面,我们也正在逐步的建立案例指导机制,希望发挥复审无效制度典型案例的审查决定指导作用。另外制定了复审无效的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促进短周期案件管理试点工作。

下图分别显示了2011-2016年整个复审无效周期的审理情况,可以看到复审的周期从2014年最高14.6%已经降到11.9%。无效更加突出,从最高7.5个月到2016年已经降低到5.1个月。

4.及时公开审查决定,提高审查工作透明度。

5.开展重大案件公开审理,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可能大家能通过我们的微信号接收到这样的信息。

6.建立远程试点,贯彻行政便民原则。给大家报告一下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理确权已经进行了远程审理、异地审理的试点,当事人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合议组比如说在北京,当事人在广东,我们进行了这样的审理。试点的情况,对于证据情况还是以专利文献为主,另外不太复杂不需要细节比对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远程审理,所以一般的文字专利文献我们已经可以通过网上开庭,远程口审的方式来解决,效果还是不错的。所以,下一步我们也会扩大试点的范围,同时会增加证据审理的难度,希望这样一个举措能够方便社会。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本文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CIPF)嘉宾发言文字稿整理,已经作者确认,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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