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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0017947号“良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99075号
申请人:北京良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17947号“良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92415号“良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良仓”组成,引证商标一及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61111号“良仓孵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包含“良仓”,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 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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