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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型商标典型问题及其解答

作者:孙建    时间:2018-04-12

摘要

日本商标法(下文简称“商标法”)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导入全新的商标申请类型,本文从新型商标类型、申请现状、申请方式、申请实例等方面,基于日本特许厅网站罗列的一些常见问题及其答案,进行归纳总结,希望读者能够从本文初步了解到这些新型的商标类型,以便为在日本实现全面的商标申请布局,增加选择余地。


关键词

日本  全新商标类型  声音商标  动画商标  全息商标  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  位置商标

 

一、日本新型商标类型


1、何为日本新型商标类型?


传统的商标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以及文字图形等相结合的结合商标等各种类型,本文重点介绍的全新商标类型,包括“动画商标”、“全息商标”、“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以及“位置商标”。这五种商标类型与传统的商标类型无论在申请方式,还是保护方式等各个方面,除了出于自身的一些特点之外,其他均相同,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商标注册人和代理人需要完成的手续流程,另一方面也便于人们尽快地熟悉并运用这些新型的商标类型。


2、何为“动画商标”?


“动画商标”是指文字或图形等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发生变化的商标。例如,在电视机或电脑屏幕等上显示并动态变化的文字或图形等。(下图是小鸟扑闪翅膀从画面左下方向右上方移动的示例,图中数字与动画本身无关,仅表示动画帧图像的变化推移顺序)


1.png


另外,动画商标不仅仅只是文字或图形本身等随着时间经过而动态变化的商标,还可以包括文字或图形等随着时间经过只是发生移动的商标。(下图是小鸟不扑闪翅膀而仅从画面左下方向右右上方移动的示例)


2.png


3、何为“全息商标”?


“全息商标”是指文字或图形等根据全息术或其他方法而发生变化的商标。(下图是根据观察角度不同而能够观察到不同文字等的示例,图中数字与商标本身无关,仅用于说明根据观察角度而表示的内容顺序,例如从左侧观察时如图1所示,从正面观察时如图2所示,从右侧观察时如图3所示)


3.png


4、何为“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

“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是指仅由单色或者多种色彩组合构成的商标,是指能够无轮廓使用的商标,但该商标不是在已有的图形等上添加色彩而得到的。例如,一般认为,该色彩是指根据商品包装纸或广告用看板等赋予色彩的对象物的不同,能够改变形状地加以使用的色彩。(下图是由单色以及多种色彩的组合的示例)


4.png


不认定为是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的情形。


5.png


当然,“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也可以在商品等的特定位置标注色彩。(下图,是“将高尔夫背包的背带部分采用红色标注的示例”和“将平底锅锅底采用红色标注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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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为“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指由音乐、语音或自然音等构成的商标,能够为听觉所识别。例如,电视商业广告中使用的声音标志、电脑的启动音。声音商标的示例(示例的声音为“J-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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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为“位置商标”?


“位置商标”是指将图形等标注在商品等上的特定位置加以固定的商标。(下图是“在刀柄中央部分的外周标注图形的示例”以及“在高尔夫背包侧面的下部标注图形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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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立体形状动态变化形成的商标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吗?


立体形状伴随着时间经过而动态变化的商标也是保护对象。但是如下文详细说明的那样,想要申请立体形状动态变化的商标,需要在商标申请书中明确记载“动画商标”,而不是“立体商标”。


8、动画商标中“动画”本身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吗?


作为“动画商标”受到保护的是文字或图形等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动态变化(变化中包括“移动”)的商标,所以作为动态变化对象的文字或图形等一定是商标的构成要素。因此,未将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单纯动画,其本身不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9、立体形状上粘贴全息形成的商标是商标法保护对象吗?


立体形状上粘贴全息得到的商标也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但是,想要申请这样的商标,需要在商标申请书中明确记载为“全息商标”。


10、如同动画这样的声音、文字或图形等动画组合是商标法保护对象吗?


动画组合目前还不是保护对象。


11、“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在商品等的特定位置标注色彩而成的商标)”与“位置商标(在图形等的特定位置标注色彩的商标)”之间区别是什么。


在注册了“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的情况下,该商标能够独占使用的范围(即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于不与图形等相结合的色彩本身。因此,能够对应于商品形状等使用没有轮廓的色彩。与此相对,“位置商标”是将图形等标注在商品等的特定位置上,因此即便注册了在图形等上标注色彩的商标作为“位置商标”,该商标能够独占使用的范围也是“具有特定轮廓的图形等”。因此,在利用商标来区别商品等时,有无轮廓是二者的显著区别。另外,“位置商标”适用日本商标法第70条的规定,换而言之,能够被独占使用的范围适用于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前提是该近似商标只有图形等的色彩发生了变化。但是,因为“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70条的规定,能够被独占使用的范围限于已经被注册的色彩本身。


12、新型类型的商标保护制度导入的优点是什么。


新型类型商标只要能够成功注册,除了能够行使针对侵权行为的侵权停止请求、侵权赔偿请求等权利之外,还能够借助《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途径,同时向多个国家提出申请。

 

二、新型商标的检索以及申请现状


1、新型类型的商标的申请状況和注册状況,在什么地方可以查询得到的?


新型商标的申请状況和注册状況可以通过2015年3月23日新开通的专利信息提供服务平台“JPlatPat”来进行。对于新型类型的商标,可以按照种类的不同进行检索,声音商标的语音文件也可以播放。详细信息请参照如下网址: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web/all/top/BTmTopPage#。


2、“声音商标”能够根据声音(曲调)来进行检索?


上述专利信息平台没有提供根据声音(曲调)来进行检索的入口,但是可以在声音商标中利用以维也纳图形分类(国际广泛采用的图形分类体系)为基础的声音分类体系,因此能够基于分类来检索声音商标。


3、到目前为止,日本新型商标的申请以及注册情况如何?


查询日本特许厅网站,截止2018年03月31日,目前处于公开状态(包括公告授权以及审查或异议期之中)的商标注册数据如下:


申请总量

已授权件数

未授权件数

声音商标

361

221

140

动画商标

121

92

29

全息商标

15

11

4

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

248

4

244

位置商标

281

42

239

 

三、新型类型商标的申请


1、新型类型的商标申请与传统类型商标注册申请有何不同?


对于新型类型商标,在准备申请文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结合要申请的商标类型,在商标申请的请求书中需要明确记载“动画商标”、“全息商标”、“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或者“位置商标”。


 ②为了明确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内容,需要记载“商标的详细说明”。


 ③申请声音商标可以不记载上述的“商标的详细说明”,但是需要递交将其声音以MP3格式保存的CDR或者DVDR(文件大小在5MB以下)。


2、“动画商标”在请求书中该如何描述?


“动画商标”的描述可以借助一幅或者多幅图片或照片,来明确描述商标随着时间经过而动态变化的状态。此时,商标的描述可以使用用于确定该商标动态变化状态的指示线、符号或者文字等。该情况下,可以结合该指示线、符号或者文字来描述商标的具体动态变化状态。


3、“全息商标”在请求书中该如何描述?


“全息商标” 的描述也可以借助一幅或者多幅图片或照片,来明确描述商标通过全息术或其他方法而发生变化的前后状态。此时,与“动画商标”相同,也可以使用用于确定该商标动态变化状态的指示线、符号或者文字等。


4、“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在请求书中该如何描述?


“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的描述有两种方法。其一,利用整体表达了要进行商标注册的色彩的图片或者照片。其二,利用一幅或者两幅以上的不同图片或者照片,仅用该色彩来描绘要进行商标注册的色彩,对于其他部分则用虚线描绘,以便确定该色彩以及标注该色彩的位置。此时,还需要进一步地利用线、点或其他要素,描述要进行商标注册的色彩以及标注该色彩的位置。


5、“声音商标”在请求书中该如何描述?


“声音商标”的商标描述可以用文字或五线谱或者他们的组合,明确记载用于确定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声音所需要的事项,在需要的情况下,除了五线谱之外,也可以利用一线谱。在利用五线谱记载的情况下,应该记载音符、音部谱号(高音谱号等)、节拍、拍子记号、语言要素(如果含有歌词)。另外,要尽可能可能地记载演奏乐器、音域等音色要素。对于乐曲的标题、作曲者姓名等与声音商标的构成要素无关的要素,则不能记载。在使用文字记载的情况下,通过与拟声或者拟态等组合的方法,来确定声音种类。另外,对于声音的长度(时间)、声音的次数、声音的顺序、音的变化(音量的变化,语音的强弱、声音节拍的变化等)等也可以进行描述。


6、“位置商标”在请求书中该如何描述?


“位置商标”的描述可以通过一幅或者二幅以上不同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实线描述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标记,其他部分则用虚线描述,要能够明确地表明商标的标记以及标注标记的位置等。此时,也可以用线条或者其他要素来确定标记或者标注标记的位置等。


7、如果想要申请立体形状动态变化的商标,该记载“立体商标”还是“动画商标”?


首先,不能同时记载两个商标类型。对于立体形状随着时间经过而动态变化的商标,只能记载“动画商标”。此外,在是立体形状(立体商标)同时也是“全息商标”(在立体形状上粘贴了全息这样的商标)的情况下,仅能记载“全息商标”,对于是立体形状(立体商标)同时还是“位置商标”的情况下仅能记载“位置商标”。


8、如果是在立体形状上粘贴了全息这样的商标的情况下,该记载,“立体商标”还是“全息商标”?


首先,同样地,不能同时记载两个商标类型。其次,对于立体形状上粘贴了全息这样的商标,只能记载“全息商标”。此外,对于是立体形状(立体商标)同时也是“动画商标”的情况下,仅能记载“动画商标”,对于是立体形状(立体商标)同时也是“位置商标”的情况下,仅能记载“位置商标”。


9、对于商标申请书中的“商标的详细说明”,该如何描述?


商标申请书中的“商标的详细说明”中应该记载用于确定要申请商标所需的信息。具体而言,根据不同商标类型,需要记载不同的内容。


①对于动画商标,需要明确记载构成动画商标的标记(文字或图形等)的说明、商标随着时间经过而动态变化的状态(变化顺序、整体的时间长度等)。

②对于全息商标,要具体并且明确地描述构成全息商标的标记(文字或图形等)的说明、商标依据全息术或其他方法所实现的视觉效果(立体描绘的效果、由于光反射而能够看到的绚丽效果、根据观察角度的不同而在其他显示面能够观察到的效果等)的变化状态。

③对于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要记载用于确定色彩的色彩名、三原色(RGB)的配合比例、颜色样本的编号、色彩的组合方式等。在是组合色彩的情况下,还需要记载各颜色配置、比例等。另外,在确定标注色彩的位置的情况下,对于标注色彩的商品等的位置(部位的名称等),也需要具体且明确的说明。

④对于声音商标,如上所述,可以不记载商标的详细说明。

⑤对于位置商标,需要具体且明确说明构成位置商标的标记(文字、图形等),以及标注该商标在商品等的特定位置(部位的名称等)。

此外,在用线、点或其他要素来确定这五种类型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标记以及标注该标记的位置的情况下,也可以记载这些线、点或其他要素是如何具体地确定标记以及标注标记的位置的。


10、对于“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需要利用颜色样本的编号来确定该色彩吗?


“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要对用于确定色彩的色彩名、三原色(RGB)的配合比例、颜色样本的编号、色彩的组合方式(在组合色彩的情况下,各种色彩的配置、比例等)等进行记载,由此来确定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因此,需要用色彩样本的编号、三原色(RGB)的配合比率等来确定该色彩。此外,对于色彩样本,不能是特定的人自己创建的、专用于自己商品等的色彩样本,而是要在指定商品等所属的市场上普通认可的色彩样本。


11、如何提供MP3格式的语音文件?


声音商标所需要的语音文件无法通过在线系统,进行电子递交,而是要在商标电子申请递交之日起三日以内,通过书面方式递交给日本特许厅。


12、对于声音商标的语音文件,声音时间长度是否有限制?


“声音商标”需要书面递交将其声音通过MP3格式保存的CDR或者DVDR。因为文件大小具有5MB以下的限制,所以声音长度只要文件大小为5MB以下的长度即可。此外,不能将语音分割成2个以上的文件来保存到CDR等中。


13、申请“动画商标”时,能否如同声音商标那样,递交动画文件?


申请“动画商标”无法提交动画文件。但是,在证明“动画商标”已经由于其使用而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一种证据,递交给日本特许厅。

 

四、新型类型商标的审查


1、新型类型的商标审查是与传统类型的商标审查有何不同?


首先,新型类型商标审查与传统类型商标审查相同,均瑶进行是否符合注册要件(商标法第3条)以及是否不属于不注册事由(商标法第4条)等方面的审查。其次,除此之外,新型类型的商标审查对于商标的详细说明的记载,以及声音文件等是否能够确定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等方面,也进行审查(商标法第5条)。此外,针对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因为其原本是出于为了提高商品等的美观等而使用的,所以原则上认定为其没有显著性,不予注册。对于声音商标,如果其一般会被认定为仅由该商品通常发出的声音、单音、识别自然音的声音或乐曲音等构成,原则上也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不予注册。


2、能否将电视上流行的歌手歌曲注册为“声音商标”?


对于作为“声音商标”申请的商标,要结合构成声音商标的声音要素(音乐、自然音等)以及语言要素(歌词等)等来进行综合判断,判断商标整体是否符合注册要件(商标法第3条)。通常,对于流行歌曲、古典音乐等,一般人们不会将其用于区别自己与他人的商品等,因此原则上也认定为不具备显著性,不予注册。


3、对于新型类型商标,想要证明因为常年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该如何证明?


针对用于证明由于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的证据,新型类型商标与到目前为止的文字、图形等商标原则上基本相同。但是,对于动画商标以及声音商标,原则上需要递交记载了实际使用示例的动画文件或者语音文件。


4、日本特许厅会进行新型类型的商标与传统类型的商标之间的近似审查吗?


对于商标是否近似,要综合整体考察商标的外观、称呼以及观念等对交易者等所给与的印象、记忆、联想等,对于新型类型商标与传统商标是否近似,同样地考察这一原则,同时还会考虑各个新型商标自身的特性来进行综合判断。

(例1)图形商标与图形单纯动态移动的动画商标,认定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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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文字商标与该文字单纯读音的声音商标,认定为近似。读音为“JPO”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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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声音商标”是否审查与他人著作权相抵触?


不限于“声音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与之前他人的专利权、外观设计权、著作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等是否抵触,日本特许厅均不审查。此外,根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对于指定商品等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与在商标注册申请前所产生的他人的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相抵触,则对于指定商品等中相抵触的部分不能使用注册商标。

 

五、新型类型商标的权利范围


1、对于新型类型商标,需要提交商标的详细说明和声音文件,这些说明和文件与新型类型商标的权利范围关系如何?


对于新型类型商标,像传统类型商标那样,仅根据商标本身来明确确定范围相对困难,所以才需要提交商标的详细说明和声音文件,即新型类型商标的权利范围,还要考虑商标详细说明的记载和声音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因此,商标的详细说明和声音文件必须能够确定要注册商标范围。


2、如果已经注册的“声音商标”与他人的著作权相抵触,那么其权利范围该如何界定?


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针对指定商品等的注册的“声音商标”的使用与在商标注册申请前产生的他人的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相抵触的情况下,对于指定商品等中相抵触的部分不可以使用已经注册的“声音商标”。

 

六、新型类型商标的收费标准


1、新型类型的商标的申请费用与注册费用与传统类型的商标相比,如何?


新型类型的商标的与传统类型的商标的费用相同。

 

七、注册成功案例


1、能否介绍一个声音商标成功注册案例?


久光制药株式会社申请的“久光”商标(登録5804299),其商标为“久光”二字的日文读音(HISAMITSU),乐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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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久光制药株式会社的公司主页(http://www.hisamitsu.co.jp/),即可听到该注册商标的声音。


2、能否介绍一个全息商标成功注册案例?


株式会社JCB成功注册一个全息商标(登録5908593),从左到右边逐渐倾斜观察分别为如下不同的显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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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否介绍一个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成功注册案例?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成功注册了全日本第三例(登録6021307)和第四例(登録6021308)仅由色彩构成的商标,但目前均还可提异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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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比这两个注册商标,读者可以结合三井住友金融集团的主页(http://www.smfg.co.jp/)来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该主页最上方的横条即为这两个商标对应的颜色组合。


4、能否介绍一个位置商标成功注册案例?


龟田制果株式会社成功注册一个位置商标(登録5873740),该位置商标由贴附于米制点心或豆制点心的包装用容器的左上部分的图形构成,位置元素为包装容器的左上方,其余部分为虚线,不够成保护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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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否介绍一个动画商标成功注册案例?


动画商标注册成功案例为ST株式会社申请的“空気をかえよう\エステー(我要改善空气\ST)”的商标,该商标的标识为绿框黄体雏鸟从右上方跳下(第一张图和第二张图),张开双脚煽动翅膀向左上方蹦起落下,期间按序分时显示“空気をかえよう”和“エステー”两组文字(第三张图和第四张图),之后再次跳下,边走边显示并与上述两组文字并列显示,过程中憋嘴和眨眼(第五张图至第十张图),整体过程持续1.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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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总结


本文通过以问答形式,对日本五种新型申请类型进行了梳理,希望对于这五种商标类型还不熟悉的商标申请人,提供一个新颖的视觉。或许是因为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相比,在保护上处于相对劣势,总体申请量偏少,而且从日本专利局已公开的审查案例以及其他一些研究论文来看,似乎大家对这些新型申请类型的判断都还处于摸索阶段,但是我们知道,目前文字商标因为大量注册,获取一个朗朗上口寓意优良的文字商标已经日益困难,在制度刚刚开始的混沌阶段适当调整策略,布局这些新型商标类型,对于申请人来讲意义重大。

文章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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