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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孙玉荣:互联网文化产业版权保护问题

作者:孙玉荣    时间:2018-09-04

导读:在2018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孙玉荣教授做了“互联网文化产业版权保护问题”主题的演讲。首先孙玉荣教授以微软小冰引出问题的缘起,回顾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论述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必要性,接着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了可版权性分析,最后明确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主体。

孙玉荣:谢谢主持人,各位来宾下午好。我这个题目比较大,大家都知道文化产业在美国也叫版权产业,互联网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比较多。在这十五分钟的时间里,我聚焦在这两年国内外大家都讨论比较多的难点、热点问题,那就是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我主要讲的就是两个,一个是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可版权性分析,还有就是权利归属的问题。

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可版权性分析

说到人工智能,大家都会想到微软小冰和它的诗集,小冰在天涯、豆瓣、简书用27个笔名发表了自己的诗歌。在没有披露之前我们都没有想到,这些诗歌的作者竟然是一个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概念实际上在不断地发展,就像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像小冰从一代到五代,就像我们人一样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到走向社会,现在开始工作了,这是一个不断长大的过程。人工智能的概念,目前大家还是没有达成一个共识,从计算机程序到智能系统,虽然关于它的概念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公认的是,现在还处在计算机软件算法的阶段,没有达到全脑仿真的超人工智能的阶段。大家看到的这几张图片来自于中国电子学会,人工智能涉及到音乐、美术作品、小说、诗歌、新闻稿件,有一家美国公司做出了这样的预测:在未来的十五年内,有90%的新闻稿件会由机器人创作完成。2017年也被称为AI的商业应用元年。大家也在讨论人工智能会取代哪些工作?比如说记者,就是一个有危机感的职业。大量的音乐、美术作品和稿件出于AI之手,人工智能创造物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保护的话,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人工智能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抄袭,也可能出现人类抄袭人工智能的现象。如果没有法律规制,这将是很混乱的局面,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良性循环。

  无论从激励创新的角度,还是从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的角度,大家已经达成了共识,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一定要进行保护。但是我们究竟用什么样的方式对他进行保护呢?这方面还没有达成共识,人工智能创作物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现在有两派观点。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有的叫创作物,有的叫创造物,也有的叫生成物。在现阶段,我认为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有学者写文章说到,人工智能智力成果才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唯一正确的表达,我觉得这还是有点操之过急,毕竟目前还没有一个法定的定义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来进行界定。其实我们现在说起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无论是叫创造物、创作物,还是生成物,都不会引起歧义,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说的是同一个东西。

  对于到底怎么保护的问题,我比较赞成,在现有的、目前的条件下,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对人工智能创作成果进行保护。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法是以人类智力为中心构建它的保护对象的。但是人工智能已经从作为一个工具辅助人类创作,到现在开始独立在创作了。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制作过程中,大量储备的文本语料和加工合成的语言模型本身就包含了人类的创造性劳动。像微软小冰就是学习了自1926年以来500多位诗人的现代诗,经过上万次训练才会写诗。有的学者会拿猴子自拍照的案例来论证说:人工智能创作物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我认为这和美国版权局在文件里所说的,没有任何创造性输入或没有人类作者的干预,仅仅是自动或者随即创作的机械方法产生的作品,应该是不太相同的情形,这是我个人观点。

  有学者不赞同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但是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实际上关于作品和它的独创性,前面几位专家都已经讲了很多。我们从作品的定义来看,它实际上还是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里。这是不是科学艺术的“独创性”表达?没有问题!它也是可以复制的。关于“独创性”,现在我们已经都很清楚了,所以最后这四个字:“智力成果”,是最重要的。其实,并不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并没有背离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从人类受众(读者)的角度来看,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作品,不应以作品来源于人类还是非人类为标准,而应看它是否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独创性表达,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两个条件。

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从人类创作中心到人类受众中心,不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所以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看它是不是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我们要采用一个客观化的判断标准,而不是说,它到底是来源于人类还是非人类这样一个标准来思考这个问题。

  “机器能思考吗?这是1950年阿兰图灵在自己的经典著作《计算机器与智力》开篇提出来的。但是他认为这样的问题并不值得讨论,因为我们根本很难准确地给思考下一个定义,所以他提出了著名的模仿游戏,也就是图灵测试。它的核心就是,计算机能否在智力行为上表现得和人无法区分。如果机器具有人类一样的表现,它就具有人类一样的智能。

  大家看到的这两幅照片,也是来源于网络。右边的这是伦勃朗的画作,左边的这幅,如果我不说的话,你能够想象到这是人工智能的画作吗?现在不是所有的人工智能创作物都达到了这样的创作高度,但是真的有一些达到了和人类作品无法区分的高度。左边的这幅画,实际上是由数据科学家、工程师和研究伦勃朗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团队,他们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完成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拿这个和猴子自拍照的案例进行对比,我认为这没有可比性。

2016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一个建议,就是要界定人工智能独立的智力创造标准。

我认为,当务之急,首先是要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达到成共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接着去研究它的权利主体到底属于谁?这方面的观点比前一个问题的回答还要多一些。因为这两年,各种大大小小的会议、论坛、文章、著作,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问题,大家讨论得可以说是比较多了。但是我们讨论了这么长时间,我们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我们现在能够达成共识的话,《著作权法》正在修订,就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一些修改来加以规范。或者我们大家,专家进行研讨之后认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基础上,无论怎么修改,还有一些坎,无论如何也跨不过去。如果觉得前面说的这些没有实现的可能,我们可以思考一下专门立法的问题。单独立法,这也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著作权法》修订是很不容易的,修了这么多年还没有出来。就算修订出来以后,也不可能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很快地进行再进一步的修改,这也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在专门立法这一条通道上,也是很可行的。

实际上日本也是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考虑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还有一个说法,就是有点儿类似于商标,比如微软小冰,被看作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标识,而不是说“署名小冰,小冰就是著作权人”。我个人认为,专门立法可能比著作权法修改的这种模式还要难,启动起来还要缓慢,我之所以选择今天所说的观点,也是认为在现有条件下,这可能是最好的一个选择。

二、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

  理清不同的观点,这样我们的思路就比较清晰了。比如说谁创造的,权利就归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把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要分为几步实施。首先在立法层面,我们要有一定的动作。实际上就是对作品的定义进行扩张解释,不需要撼动著作权法的根基。然后讨论权利归属的时候,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可以采用契约主义。上午京东集团的知识产权负责人演讲时说到人工智能的时候,他说:我们现在根本不用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不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而是法律滞后”。这些我听了挺有触动的。我们讨论这些问题,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给人工智能保驾护航。现在知识产权方面没有能用的,只能用传统的合同法、商业秘密法方面进行保护,目前也只能是不得以而为之,我们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达成。目前人工智能创作物还没有满大街都能看到,在没有大规模商业应用之前,好像问题还没有那么突出,纠纷也没有那么多。现在的使用者或者编程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比如说腾讯研发了人工智能之后进行撰稿,因为是一个主体没有纠纷。比如一个公司研发了一个人工智能,然后进行转让或者出租,这个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纠纷了。有法官认为,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编程人、使用人的贡献度,进行一个综合判断。我认为这也是在目前状况下比较明智的选择。

今天因为时间有限,我就不多说了,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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