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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讲堂】宋柳平:华为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上)

作者:宋柳平    时间:2017-11-22

 导 读:2017年9月16日,在招商局大厦17层国际会议厅,强国研究院举办了强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堂系列第10期,本次讲堂邀请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给大家分享了华为的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本次讲堂内容将分三次进行发布,本次发布的是宋总发言的上半部分。

(本文系强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堂第10期嘉宾发言文字稿整理,已经作者确认,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很荣幸在这个周末跟大家做一个交流。以下从企业实践和实战的角度谈一谈对创新和知识产权这一主题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创新和知识产权从来都与企业本身是密切关联的,企业所处行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外部的竞争环境等等,因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从来就不是独立的,一切安排都必须基于企业的整体经营目标,所以说知识产权的结构设计、策略、投入等都要跟行业的竞争环境、企业的发展阶段以及行业的特点密切关联,架构设计是跟背景密切关联的。在座的很多都是企业家,分布在不同的行业,不同行业的竞争环境、企业的发展阶段以及企业的全球化的水准是不一样的。虽然具体的方式不一样,但从战略高度需要重视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精髓和实质是相通的。

第二,关于知识产权的两个“生态系统”。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创新和知识产权已不再局限在一家企业、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国家,它涉及到全球各个国家、各个行业,涉及到各国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也涉及到产业、企业、个人等私人领域,必须得到更为广泛的共识,各个因素相互协同,才可能构建起良性的生态系统,因此,这就形成了知识产权的两个生态系统,一个是全球生态系统,另一个是国家生态系统。往往我们仅仅从局部的观点去看觉得好像是很正确的东西,如果放在一个更大的国家生态或者全球化生态下检验,结果却证明是错误的;往往很多似是而非的问题,可能我们找不到答案,但是站在全球化的更高层面看这个问题的时候,可能就豁然开朗;要想真正掌握这个问题的灵魂,我们一定要知道世界、知道历史、知道全球竞争环境这个全球生态、还要了解立法、司法、行政、企业实践、服务支撑这个国家生态,掌握这个问题的实质,谈知识产权就必须用世界的眼光和两个生态的全视角来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十分愿意将自己的实践体会与各相关方分享的原因,也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三,人类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大约在300多年以前,不到400年,是从欧洲开始兴起的,发展到今天,已经经过了三个重大的历史阶段,最早人类在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的背景是工业革命带来的创新浪潮席卷欧洲,人们希望通过国家这种公权力来给予创新者一段时间的刚性保护,使他们获得经济利益,进而鼓励他们继续投入深度创新,也示范其它个人和组织加入创新者行列,从而构建起一个国家层面的保护创新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使得创新者得到好处,努力创新。

从世界历史的发展实践来看,这种制度对于先进国家的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达到了制度设计的目标,即:保护创新者的利益,让创新者得到好处,让更多的创新者愿意继续投入创新。人类的所有实践都证明,所有采取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发展起来了。从最早的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到西欧各国,再到后来的日本、韩国、再到今天的领先世界的美国,实证都表明,凡是采用了真正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都发展起来了,无一例外,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因为采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使得这个国家衰落,因此,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套科学的制度体系。

既然是科学的制度,我们要做的更多是要学习这个制度的灵魂,学习这个制度的根本,为我所有。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个阶段目标;从TRIPS协议开始,知识产权已不再仅仅只是单纯的国家问题,它已经发展成为国际贸易和国家竞争力的新阶段。我们看到世界三大贸易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还是TRIPS协议,知识产权实际上已成为世界贸易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第二个发展阶段。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制度设计就充分的体现了这样两个阶段的目标,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更多的是保障实现第一阶段的目标即保障本国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这一准司法机构更多的是保障第二阶段目标即:保障美国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力的(还有另外一个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保障美国在投资领域的全球竞争力)。

第三个发展阶段是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知识产权变成了世界的话语权和世界定价权基础,今天的世界格局是在美国主导下形成的,美国首先把自己的专利定位为钻石的价格,然后欧洲就跟随美国,把自己的专利定位为黄金的价格,而我们因为许多模糊的认识,就把自己的专利定位为萝卜、白菜的价格,所以就知识产权的价格而言,当今的世界格局是:美国的专利是钻石的价格,欧洲的专利是黄金的价格,而中国的专利是白菜、萝卜的价格。例如,同样都是3GPP的核心专利,凭什么会出现这种价格的巨大差距?我们能不能跟上这个世界的步伐?我们是不是真的应该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这一制度的灵魂?从中国的全球竞争力角度来重新审视我们基本制度体系。面对新时代,随着我国产业规模和能力的持续提升,中国已经形成自己完整的工业体系,成为世界的主战场和核心力量,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又获得了一次难得的改变这一不公平的定价规则的历史性机遇,我们应当从国家战略层面有所作为。

第四,再说说中国的情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系统建设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到现在为止大约30多年时间,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 。通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形式上跟西方一样的知识产权制度,这很不容易,也很伟大。但我们应该理解的是在八十年代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是在一种外部压力的环境之下开始的。当时,我们受到了双重压力,一是我国希望加入关贸总协定,即后来的WTO,二是中美进行着的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多轮知识产权谈判,因外部环境一直都是西方公司压着我们保护知识产权,而且当时中国的产业还处于百废待兴的起步阶段,所以就形成了一个观念和基本假设,就是主要知识产权是掌握在西方公司手中,保护知识产权可能更多的是保护了西方公司的利益,因此我们以应付的心态形式上给予保护,但不是从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发自内心的真正保护。

如果说当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那么今天我们应该重新思考这一关乎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首先,我们看一看不保护知识产权损害最大的是谁?其实不是外国公司,例如微软,如果我们不保护它最大的损失充其量是中国市场的一部分利润,动摇不了它的根基。因为它的源在美国,况且电脑都要大量预装软件,而这些预装厂商是不敢侵权的。但是对于中国有希望的企业情况就不一样了,例如,我国独立应用型软件行业全军覆没,除了有捆绑的软件公司勉强活下来了,例如与硬件捆绑,与客户捆绑。像文字处理等这样的通用型软件公司都存活不了,因为它投入资金开发的软件,很快就被盗版复制,创造者没得到回报,怎么还可能还有资金和能力去继续投入创造,企业怎么能够成长起来,因此,保护最大的受益者就是中国有希望的企业。刚性保护环境没有形成,我们就不具备产生微软这样伟大公司的土壤。

第五,如果我们用更高的标准来衡量,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要实现的目标来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需要实现的目标一致的认识是什么呢?就是刚才讲的三个阶段的目的。也就是第一个目标是保护本国的公平竞争环境。怎么衡量是不是达到这个目标?很简单。让创造者得到好处,使得他们愿意深入投资开发,使侵权者受到足够的惩罚,让他们不敢做侵权的事情,从而形成一个真正保护创新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这就是第一目标是否实现的衡量标准。现在来看,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比较远。第二个目标是保护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全球竞争力,也可以表述为使国家在全球贸易中具有竞争力。那么我们现在有没有竞争力呢?衡量的标准也很简单,如果一家美国公司用知识产权在美国起诉一家中国公司,而中国公司同样用知识产权在中国起诉美国公司,如果两个公司获得了平等的地位,这就叫竞争力。以这个客观标准来衡量我们是没有竞争力的。再说说第三个目标: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事实上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是没有正向的收入,只有大量的支出的,更别提定价权和话语权。

为什么我们没有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三个目标呢?其核心原因是公共权力的刚性保护力度太弱!据统计,在美国法院对一件侵权专利的平均判赔额是450-500万美元,欧洲法院的判赔额略低些,也在同一个数量级水平,而中国法院对一件侵权专利的平均判赔额是8-15万人民币,有几个数量级的差距。大家试想想,首先,一件侵权专利平均8-15万的赔偿额意味着就连申请专利和聘请律师的成本都不够,又如何能起到激励创新者的作用?侵权代价太低的后果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侵权的作用,市场就会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如何能构建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这第一个目标?其次,再看看国家竞争力,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在美国用知识产权起诉中国公司,一件专利侵权它可以获得450—500万美金的赔偿,而中国公司在中国起诉这家美国公司即使赢得诉讼,一件专利侵权只能获8—15万的人民币的赔偿,这样我们国家怎么可能有全球竞争力?再次,从世界定价权来讲,我们知道美国高通公司每年的专利许可收入是80-90亿美元、IBM是20多亿美元、微软大致也是接近的水平,欧洲的爱立信每年的专利许可收入是10多亿美元,诺基亚大致也是这个水平,这些欧美知识产权收入的基础就是法院的判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所支撑起来的,而在中国,几乎没有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更别说世界定价权和话语权了。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判决的赔偿额问题,将永远也无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要实现的三大目标!

第六,具体谈一谈知识产权全球生态系统和国家生态建设。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全球生态系统建设,包括积极参与WIPO等知识产权国际体系,包括积极参与国际主流技术标准组织活动、拥有话语权、并作出自己的贡献,包括对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在本国的实施进行管辖和审判,包括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双边的条约或协定,包括在知识产权审查和授权环节的国际协作和互相承认,也包括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做出符合世界潮流的决定以影响世界规则(用自己的行为结果来参与世界规则的制定,这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最擅长的,值得我们借鉴)。对于知识产权的国家生态系统建设它包含两个方面。第一面就是公共权力。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实施等各环节中,公共权力最重要或者最核心的责任是什么?就是保护,也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架构的核心基础就是公共权力的刚性保护。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如果离开了公共权力的保护,它什么都不是,更无从谈价值。我们知道专利是以充分公开为获得权利的前提,查阅知识产权局公开文献就可以知道详细的技术信息,如果没有公共权力的刚性保护,它就一文不值,同样,商标权和版权/著作权是可以用很低廉的成本复制的,离开了公共权力的保护,它们都将一文不名。所以公共权力唯一最重要的责任就在于保护,当然还有一个国家局的专利审查,这是公共权力的另外一个责任,但是保护是最核心的。其他的环节,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实施更多的是权利人这一私权的责任。只要公共权力保护好了,权利人获得了合理回报,形成氛围,大家都会有动力趋之若鹜地去做,相反如果保护不利,权利人得不到合理的经济利益,无论政府如何推动,企业是没有动力去真正投入创新获得知识产权的。

第七,国家各级政府以及司法、立法机构和产业界大家都在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什么叫加强保护,其衡量标准是什么?其实很简单,就是两个标准,一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另一个是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门槛。而目前8-15万的专利侵权的平均判赔额是不可能达到构建公平的国内市场竞争环境、具备国家竞争力的合理水平的。我们不能是有一个好的指导思想从战略层面上说要加强保护,但具体在执行的战术行为结果上又是几乎没有保护的。刚才讲欧美公司为什么能从知识产权得到那么多的收益,核心就在于最后一道门槛。司法的判决就是最后一道门槛,它是衡量保护水平的终极衡量标准。因为如果权利人不能通过协商获得收益,它就可以通过司法来获得,这样协商定价才有基础、才有保障手段。总体来看,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使得判赔额不要那么低。至少与欧美相比不能是几个数量级的差距(比如美国是450-500万美金,我们能不能先到450-500万人民币,而不是8-15万人民币),这样的话,我们才可能有一点竞争力。衡量保护水平的第二项,就是降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门槛,这个门槛不能使权利人十分难以主张合法权益。这就是一切问题的核心,也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和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无论从构建国内公平的市场竞争,还是从国家的竞争力角度,亦或是从国家的话语权、定价权这三个维度来看,我们都需要这样一个刚性的保护环境,都需要在侵权的赔偿额和严重侵权的刑事保护门槛上调整。

第八,对于商业组织而言知识产权的一切目的就是用市场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无论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都是如此,那么,怎样来实现这种经济利益?按照世界的普遍惯例,有三种通过市场实现经济利益的途径,第一种就是通过垄断性产品经营权利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排它性权利,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使用,这种独占使用的权利就可以产生高的产品附加值和知识产权溢价的经济收入。第二种获得经济利益的方法是通过交换(交叉许可)实现产品销售无障碍来间接获得,例如工业标准行业的企业要全球化做生意,就一定要按照国际标准做产品,就需要用到国际标准中大量(如几十个)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专利,如果单纯地向这些权利人通过双方谈判去拿许可,则会承担无法承受的成本,这时候为了取得全球经营产品的资格就必须使得这些权利人的产品也需要使用自己的专利,从而可以进行交叉许可,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核保护能力,核保护能力就是保护自己的产品在全球市场经营时没有知识产权障碍和不可见市场空间。通过获得在全球卖产品的经营自由而获得经济利益。第三种获得经济利益的途径是直接交易。利权人把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别人从而直接获得许可或转让的收益,例如高通一年许可专利的收入是80-90亿美元。同样,微软、IBM、诺基亚、爱立信等也都通过许可的方式获得大量收入,而北电网络在破产的时候6000多件专利转让出售卖了45亿美金,大概每件专利75万美金一件专利。摩托罗拉破产的时候转让其资产出售给谷歌,这个交易的金额是125亿美金,除去29亿美元转卖给联想的硬件资产和部分专利,其核心专利资产的出让价是96亿美元。因此,概而言之全球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唯一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从市场获得经济收益,没有其他的。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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