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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宿迟:在司法保护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的运用

作者:宿迟    时间:2018-08-28

导读:在2018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宿迟老师强调了在司法保护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的运用。司法主导要高水平的实施现有的知识产权各项专门法律,不仅仅限于知识产权各项专门法律,还应当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项法律。审判机关要认真落实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妨碍社会公众权利,阻碍创新,背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衷。



各位专家、各位来宾,上午好!在司法保护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的运用这一问题是我最近一直在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的要求,那么在这个大的格局中,下一步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该怎么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十九大报告里是创造、保护、应用,把“保护”放在中间,我认为很有讲究。其实知识产权无论是创造还是应用,都不能离开有效保护。那么如何真正的做到对知识产权有效的保护?有效的保护不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说了算,而需要靠社会投资界和企业界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和文化企业,他们真正创新的权利是否能得到真正的保护才是关键,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


在创造与运用的问题上,我归纳了一下,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这几个问题都是联系在一块的,不利于创造、不利于应用的这些因素、文化心理,说实在的,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咱们的国力弱,底子薄,科技和经济基础都非常的困难。所以这40年来有一些企业在创新方面做的很好,但不得不承认是少数,大部分企业是在仿制追赶世界各个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所以在文化心理上,它就造成了一种惯性,老是产生是一种弱势的状态。同时还存在为了迅速的集聚财富而侵权假冒的情况,直至今天这个局面仍然不容乐观。


在这种长期的商业环境中,其实它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有很多非常严重的问题,首先就是商业的道德体系被严重的损害,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再有一个就是创新的机能、造血的功能受到了严重的抑制。在不诚信的商业社会中,在不诚信的因素占着很大比重的情况下,垃圾专利、恶意抢注商标和一些非常低级的作品充斥在互联网,充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刚才杨巡视员也说了,商评委的案件不断增长,去年已经达到20万件,今年又增长了20%,按照比例,大概5%的案件将会起诉到法院来,所以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计商评委的案件肯定要破12000件,而在这些案件中相当大的比例都是恶意抢注,还有一部分是“撤三”,在“撤三”中有一部分是恶意抢注,另一部分虽是正常经营,为了防御恶意抢注又不停的大批注册很多无用的商标但用不了,所以又形成了“撤三”,这种恶性循环目前来看没有根本的遏制住。为什么会有这么严重的局面?因为不诚信的代价后果不严重。我们现在说诚信政府、诚信经商等等,都是口号多,实际的真正的有效的对策少,司法对策也少。在中国的法庭上作伪证、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作伪证也就罚一点钱,法人最多罚100万,或者把人拘留15天,在刑法上还没有针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伪证罪,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这是一个痛点,为什么法庭上法官不敢形成内心确信,因为伪证太多,伪证在法庭上都敢肆无忌惮,法官都对它没有办法,那公平正义、效率、司法权威怎么解决?


大家或许都知道香港小甜甜这个继承案,后来这个民事案件处理完了,就因为有伪造遗嘱的签字,按照伪证罪判的刑是13年,伪证罪在各国都是重罪,而且一旦被判了伪证罪以后,或者人一旦有不诚信的记录,可能会影响他终身,而这种事对咱们没有多大影响,这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咱们对诚信这个君临全法域的帝王条款的认识和解决措施差得太远,这是下一步要真正解决的问题。营商环境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诚信的建设上,不管是从立法、司法还是行政,还是在技术手段上、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上、道德的规范上,都需全方位的把它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工程来建设,不然难以扭转这个局面。


知识产权在运用过程中会有很多的风险。由于时间原因就不再多说。另外在体制机制上也存在问题,在法律保护上也还是有缺陷。


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中央08年知识产权发展纲要和今年两办发的文件上,都强调了知识产权要以司法保护为主导。首先,知识产权不管在国家战略发展中多么重要,它只是一项私权,《民法总则》这回规定也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因此私权利最终是要受到司法的保护,这符合法治国家建设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如果知识产权不是由司法来最终主导的话,其法治的理念、方向就会出大问题。咱们下一步还要加大力度对外开放,这是必须的,不然跟国际上接不了轨。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国大概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行政保护为主导,司法保护为辅。这是因为当时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都还比较弱,在80年代刚改革开放时,司法刚刚恢复,所以当时是行政保护主导。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公布以后,从1993年成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厅开始,特别是在2000年加入世贸组织协定以后,按照国际条约,专利商标的行政案件最后要由司法来进行审查,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在此时期就开始进入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的阶段。


再往后,在08年订立的纲要提出知识产权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方向之后,真正的实现是十八大以后,特别是三中、四中全会,成立了北上广三家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紧接着这两年又成立了15家全国各地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司法主导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在两办的意见上也写了要进一步的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的体制机制,即上诉机制,也就是大家平常说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据我了解的,都在认真的加紧研究机制,以司法为主导逐步从体系上、机制上、制度上、组织形式上都开始进一步的加强保障。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格局中,司法要有更大的作为和担当。刚才有些领导和专家都提到过,首先要解决法律适用一致性问题,即执法统一的问题,这非常困扰知识产权界和各地企业界。现在经商投资,很多企业不是在一个省或者一个地区,它是跨省跨地区的。如果一个北京企业到外地去,那个地方不是特别发达的地区,当其技术、创意带过去投资以后,知识产权在那儿一旦出了纠纷,这个企业有信心吗?受到保护吗?这种经验教训太多了。


另外,关于解决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司法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则如何解决?法官在处理纠纷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处理纠纷的判断和态度,对今后同类纠纷的解决可能会起指引作用。刚才有一些领导讲到,现在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为什么急需司法典型案例的指引?因为这个领域变化太快,立法是不可能跟上的,包括司法解释各种政策都不可能跟上,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一天到晚不停的出现在法官的案卷头上,他必须处理。当然法官处理问题不是孤立的,他一定是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将企业界、行业界、政府、学者、律师、国内国外的意见进行对比,然后对这个新问题做出判断。这个判断可能会引起争议,也可能对这个行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引意义,为今后这类纠纷的出现、预防、调解和仲裁,包括行政机关今后的行政、依法行政都有可能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司法保护现在还是存在很多的痛点,我就突出的说几个。第一个是各地的保护水平参差不齐,这个需要下非常大的功夫。第二个痛点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尚未有根本、有效地改观,即司法有效的问题。北京这几年对于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赔偿额、赔偿水平做的一些工作受到知识产权界、企业界各方面的认可,但这个认识还有很多不到位,不仅是具体办案的法官,包括一些领导层,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真正的达到中央所要求的标准。比如文件和领导讲话都说了要让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要惩罚性赔偿,要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额,但是有一些审判领域的工作人员还是停留在过去的说法。要适当的提高一点赔偿水平,让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然后以填平为主,惩罚为辅。这些说法抽象的说都有道理,但并没有多大意义。在实务中,是不是案子判下去这个人就不敢侵权了,周围的看着有杀一儆百的作用,这才真正的说明司法有效,而不是坐而论道。


痛点三还没有形成有效、常态化的打击侵权假冒链条。过去就讲过这个,法官处理侵权案件,封了一个店赔了一点钱,但是那是侵权,那个链条最后生产的产品,成千上万,一天出现成千上万,那么你处理的那点有意义吗,所以司法要处理完了以后,认定这是一个侵权假冒以后,应该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建立起联动机制,最后要把这个侵权假冒的根,生产厂商、这个地区、这个企业要把它给揪出来,真正的从根上把它治住,这才是真正的有效,而这个链条,说实在的,现在还有很多的欠缺,不是说一点没做,但是并不是说严丝合缝,还没有真正织起一个密不透风的法治的网,那么这个跟中央所要求的,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差距还是很大。

最后,我认为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应该更进一步的落实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这个司法政策非常的科学,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制、比例协调。在严格保护、加大保护力度、惩治力度的同时,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妨害公众权益,阻碍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是平衡的制度,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应用人的利益、公众利益、国家利益之间应该是平衡关系,破坏这个平衡关系也会造成很大的困扰。

我就简单的说这些,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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