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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渊洁老师说错了,商标局从来不“收回”商标

作者:张月梅    时间:2017-06-09

 

  上周四晚上,有朋友问我: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话,商标局就可以收回?我第一次听到“收回”这样的表述,但基于这位朋友不是法律工作者,倒也没有吃惊,只是解释了下《商标法》关于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周五,郑渊洁老师的演讲《原创七宗罪》,就以刷屏的方式在我的朋友圈里反复出现。对于从小就想当作家的我来说,郑老师一直是我学习的楷模,当然立刻拜读,然后就知道了这“收回”的出处。

 

  郑老师在演讲中说,商标“不使用还不行,三年不使用商标局就可以收回”。作为童话作家,也许他这么表述仅仅是想要听起来通俗易懂。但是,这么表述真的不准确,因为不存在“收回”商标一说。


  商标局只是依法做确权授权工作,并不把商标据为自己的财产,所以既不存在“送出”的行为,也不需要做出“收回”的决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以,法条说的很清楚,是撤销,不是收回。这区别还是很大的,相信就算不做法律,但文字功底这么强的郑老师也是明白的。


  为什么会有这么一条规定,我再重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某判决中的这段:商标法撤销不使用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商标权人,而是为了促使商标权人实际使用商标,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商标资源浪费。


  所以“撤三”规定的本意,并不是督促作家们把自己创造的虚拟人物名字都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目的仅仅是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其实让郑老师如此心痛的根源也不是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规定,而是很多人大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他为了确保“皮皮鲁”这个名字产生的一切权益都能归于自己,而不得不注册大量商标的无奈。

 

  我完全理解郑老师的心情。我也是写作者,也许以后也会写童话,就算不写童话,也会写小说,我也希望我创造的虚拟人物名字带来的权益都统统归我。


  但虚拟人物名字甚至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虚拟人物名字的保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了复杂的法律、道德、利益等现实原因。


  这里就不讨论了,这一篇商标普法文,只想再介绍下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


  虽然我很希望作为名人的郑老师说得更专业一点,但要求非法律从业者准确使用法律词汇,标准确实太高了。不过借机给商标注册人提个醒倒也不错:商标三年不使用有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而且,不管商标局做出维持还是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当事人都可以选择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不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还是撤销注册的决定,当事人都可以选择去法院诉讼。所以,撤销三年不使用这一条款的使用其实是相当谨慎的。


  最后,再重复下以前写过的话:对于商标法来说,“撤三”确实是“神器”,善意使用是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倚天剑,恶意利用就是破坏商标使用制度的冷血刀。


  最后的最后,我推荐爸爸妈妈们继续给小朋友讲皮皮鲁的故事。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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