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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杨柏勇: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发展

作者:杨柏勇    时间:2017-08-14

 导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6月2-4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本文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柏勇在分论坛二上的演讲稿。杨柏勇庭长给我们介绍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保护新发展,综合而言主要有2016年的审判基本情况以及北京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主要立足点。以下为发言的全部内容。


1、2016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情况


2016年,北京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375件,同比增长24.7%;审结16798件,同比增长41.7%。其中:新收专利案件646件,商标案件842件,著作权案件14552件,技术合同案件22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428件,其他案件686件。市高、中级法院共新收二审及申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39件,审结1072件;一中院和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7035件,同比减少11.5%,其中专利案件1093件,商标案件5942件;审结6092件,同比减少30.9%。高院共新收二审及申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3187件,同比增加42.1%,其中专利案件245件,商标案件2942件;审结3044件,同比增长31.7%。北京法院共有7名法官全年结案超过500件,再创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结案新高。


2、北京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主要立足点


(一)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做好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
北京法院审结了涉及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含核苷酸类似物的复合物或盐及其合成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涉及枭龙战机的“枭龙”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为你读诗”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诋毁商誉纠纷案、“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等一大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发挥了首都法院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高度重视程序性措施,充分发挥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功能。北京法院注重建立程序规范、保护有力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在“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案中,及时颁发诉前禁令,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在涉ATM机诉前证据保全案中,及时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在“360”商标侵权案件中,及时冻结被告域名。北京法院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兼顾迅速处理与查明事实的需要,依法及时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对符合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条件的案件,及时采取程序性措施,并经常赶赴外地采取保全措施,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三)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在U盾专利侵权案和“墙锢”商标侵权案中,因被告在法院释明后仍不提供侵权获利的关键证据,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构成举证妨害,并结合在案事实全额支持了原告索赔请求。其中,在U盾专利侵权案中,全额支持原告49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首次支持了原告以计时收费方式主张的100万元律师费;在“墙锢”商标侵权案中,全额支持原告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北京法院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转移等证据规则,切实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明显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


(四)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抗拒保全等行为。北京法院以诚信原则为指引,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与协助配合义务,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在“家家JIAJIA及图”商标行政案中,对当事人提供伪证的行为,以法定最高限额1万元予以处罚;在络捷斯特公司诉犀牛数码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对当事人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等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在青岛科尼乐机械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法定最高限额100万元的罚款。北京法院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制裁一批伪证、抗法等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诉讼环境。


(五)发挥司法审查在商标授权确权中的主导作用,培育和维护知名品牌。北京法院注重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用足用好现有商标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鼓励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界限,依法保护在先权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在“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从宽解释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在商标申请驳回、异议及复审程序中予以参照适用,及时制止商标申请、异议及复审程序中的不正当注册行为。在“汤瓶八诊”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充分考虑“回族汤瓶八诊疗法”已有1300年历史、并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事实,认定注册商标“汤瓶八诊”缺乏显著性,并对其宣告无效,有力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加大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北京法院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升全社会创新能力为目标,努力提高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能力,既严格保护,又分类施策。对创新程度高的首创性发明,依法给予相对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保护强度。对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性发明,适当限制其保护范围,抑制伪创新、保护真创新。在“用于改善蜂窝移动无线系统中的切换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北京法院立足“公开”换“保护”的专利制度核心价值,结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分析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是否发生变化,不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并依法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北京法院充分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技术的特点和创新实际,准确把握专利法立法目的和专利司法政策,促进专利授权质量不断提高。


(七)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宗芳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北京法院认定被告人宗芳等销售将55台由低端型号升级而成的高端型号思科交换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各被告人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北京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注重对程序规则、证据标准、裁判指引等方面进行调研和总结,构建统一、立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综合效能。


(八)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对国内外当事人给予平等保护。2016年,北京法院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875件,在全部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占比为37.9%;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91件,在全部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占比为2.1%。在“纳帕河谷(Napa Valley)”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北京法院在现行商标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宽解释商标法第十六条,认定浙江中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螺旋卡帕SCREW KAPPA NAPA”包含了地理标志“纳帕河谷(Napa Valley)”的显著识别部分,容易误导公众,对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有效保护了美国纳帕河谷酿酒人协会对地理标志享有的正当权益。在最终用户涉嫌侵犯美国奥多比公司Adobe系列软件、美国欧特克公司Autodesk系列软件著作权案中,北京法院对被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近500台电脑复制、安装涉案软件情况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充分保障了美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北京法院坚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彰显了人民法院的良好法治形象。


(九)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加强调研督导,统一司法尺度。北京高院努力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使全市法院的裁判标准更具可操作性。北京高院制定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关于专利复审及无效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针对商品化权益的法律适用、共存协议的认定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制定并发布了6个审判参考问答。高、中级法院对发回、改判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及时与下级法院交换意见,较好地统一了案件的裁判尺度。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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