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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撰写中的一些规律及高撰写质量的特征

作者:王方明    时间:2017-03-21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就像是在打一场攻与防的游戏,游戏有其遵循的规则,不过如何去打好一场游戏则需要技巧。尽管涉及到的技术内容五花八门,但专利撰写实际上有规律可循,本文结合从他人身上汲取的经验和作者自己的思考对专利撰写中权利要求书遵循的一些规律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高撰写质量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通常具有的特征。

1、保护范围顶天立地
“顶天立地”一词可见于沈泳前辈发表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七步法”》一文,沈泳前辈用这个词来形容对专利撰写的要求用得非常巧妙。
“保护范围顶天立地”的意思是:权利要求书中的保护范围既要往大里去追求,又要往小里去追求。
保护范围往大里去追求是很好理解的,因为范围越大,写出来的专利才越具有攻击性,丧失了攻击性的专利就难以产生商业竞争的价值。从专利的整个生命历程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都是只能往小里去缩,但却不能往大里去放的,因此,如果保护范围小了,则后面可以补救的机会就很小了。因此,“顶天”是一个应当去追求的方向。
由于专利要具有攻击性才能实现其商业价值,人们的注意力往往会放在攻击层面,而忽略专利其实也是需要防守的。需要防守,是由于专利权利并不是绝对稳定的,很多问题都充满了不确定,一旦一些不确定的问题最终的答案是对自己不利,则需要作出让步。从属权利要求的主要作用实际上就是在必要的时候作出让步,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往小里去追求,则就算到时候想作出让步,也无法让步了。因此,“立地”也是一个应当去追求的方向。
“保护范围顶天立地”强调的是从两个相反的方向去追求保护范围的概括问题,尽可能地使权利要求书同时具有攻击性和防守性。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要求的限定内容有关,在其他情况一致的前提下,一般来说,保护范围越大,则限定内容越少,保护范围越小,则限定内容越多,因此,“保护范围顶天立地”的专利申请文件一般具有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少、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多的特征。

2、发明点拆分布局
“发明点拆分布局”的意思是:发明创造中的不同发明点应当被拆分并布局在不同的权利要求中,而不应当合并在同一权利要求中。
最顶级的拆分,是将多个发明点拆分成多件专利申请,每件专利申请分别针对发明创造的其中一个发明点,将这些发明点各自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不过,这种拆分策略并不适合于所有的发明点,我们更多的时候是将一些发明点组合在一件专利申请里进行申请。
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可以先大后小,但不能先小后大”的规律,同理,发明点也具有“可以先拆后合,但不能先合后拆”的规律。也就是说,一旦某项权利要求将两个或以上的发明点合并在了一起,则在后续的程序中就不太能将它们拆开了。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说,如果将两个或以上的发明点合并在同一独立权利要求中,则他人只要避开其中一个发明点就可以避开这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简单的避开方式是直接舍弃掉其中的一个发明点。我们知道,所谓发明点,必然都是能够带来好处的,就算是舍弃掉了其中一个发明点,应用其他的发明点时也是会优于现有技术的。如果他人按这样的方式进行规避的话,对于专利权人显然是不利的。所以,独立权利要求尤其需要针对单个发明点进行撰写,而不应当将多个发明点进行合并。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来说,如果将两个或以上的发明点合并在同一从属权利要求中,则当遇到不得不缩小保护范围的情况时,缩小得到的保护范围也存在类似于前面的问题。无论是将该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将该从属权利要求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合并而得到新的权利要求,他人都可能按照前面所说的规避手法进行规避,结果是,尽管在不得不缩小保护范围的情况时作出了让步,缩小了保护范围,但是该让步的尺度过大了,一下子只能让一大步,这对专利权人显然也是不利的。
“发明点拆分布局”强调的是对发明点的细分,它也是权利要求书同时具有攻击性和防守性的内在要求。如果将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喻成一个可被压缩的弹簧的话,“发明点拆分布局”就像是在增大这个弹簧的弹性系数,使它不容易被压缩。
对于给定的技术内容来说,我们能够分析和挖掘出的发明点的数量一般是确定的。因此,在其他情况一致的前提下,“发明点拆分布局”的专利申请文件具有权项更多的特征。

3、树式引用优先
当权利要求书不得不作出让步时,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也会影响让步的结果。“树式引用优先”的意思是:在能够引用更上一级权利要求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引用更上一级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限定,其引用不同的权利要求时,所造成的结果也不一样。
我们假定第一篇权利要求书是这样的:
1.        一种X,其特征在于,内容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3。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若该权利要求1由于某种原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则可以将权利要求2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X,其特征在于,内容1,内容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3。
我们再假定第二篇权利要求书是这样的:
1.        一种X,其特征在于,内容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3。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若该权利要求1由于某种原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则可以将权利要求2或者权利要求3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可以为:
1.        一种X,其特征在于,内容1,内容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3。
也可以为:
1.        一种X,其特征在于,内容1,内容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2。
可以看到,第二篇权利要求书在作出让步时,让步的灵活性更好,既能得到第一篇权利要求书的让步结果,又能得到第一篇权利要求书所不能达到的让步结果。
第一篇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2、3是依次引用的,这种引用关系有点像链条,可以被称为“链式引用”,而第二篇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和3均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这种引用关系有点像树枝的分叉,所以被称为“树式引用”。从前面的分析可知, “树式引用”相比“链式引用”具有让步更加灵活的优点,这与“发明点拆分布局”的作用是类似的,如果将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喻成一个可被压缩的弹簧的话,“树式引用优先”也像是在增大这个弹簧的弹性系数,使它不容易被压缩。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必须采用链式引用,若引用更上一级的权利要求时会缺乏引用基础,这个时候就无法采用树式引用了。
“树式引用优先”强调的是对引用关系的梳理,它是权利要求书具有防守性的内在要求。由于向更上一级权利要求引用会缩短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路径,因此,在其他情况一致的前提下,“树式引用优先”的专利申请文件一般具有引用链长度更短的特征。
4、主题最小化、最大化、多元化及单边化
“主题最小化”和“主题最大化”是“顶天立地”在保护主题上的体现,因为要求保护的主题影响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主题最小化”的意思是: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主题应当含有可以保护的最小主题。我们可以从业内人士发表的文章中找到类似的观点,例如沈泳前辈在《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七步法”》一文中指出的“最小技术特征集”概念,郝鹏前辈在《半导体平面制造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的保护主题》一文中提及的“最小单元”概念。

我们知道,每一项技术方案都是一堆技术特征的集合,这一堆技术特征往往可以按照功能或作用划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很多发明点实际上是对其中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了改进,但最终呈现在专利代理人面前时则是以更大的整体呈现的。
将权利要求的撰写瞄准发明创造中可以保护的最小主题,可以增强专利的攻击性,也符合“顶天”的要求。因为,一般来说,实施了某一堆技术特征时,必然就实施了这一堆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但反过来就不一定了。实施了汽车,就实施了汽车的车轮,但实施了汽车的车轮,就不一定实施了汽车。若保护了汽车的车轮,则无论他人是实施汽车还是实施汽车的车轮,都实施了汽车车轮的技术方案。方法类的技术方案也是同样的道理。也就是说,由于更小的主题属于“子集”,当保护更小的主题时,保护范围会更大。
“主题最大化”与“主题最小化”相反,将权利要求的撰写瞄准发明创造中可以保护的最大主题,可以增强专利的防守性,也符合“立地”的要求。特别是当“最大主题”相比“最小主题”多出的技术特征实际上是与具体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特征,且这些技术特征与创造性有较大的关联时,尤其应注意做到“主题最大化”。
“主题多元化”的意思是:权利要求书中应当尽可能地要求保护不同形式的主题,例如产品主题之外的方法主题,化合物之外的制备方法主题、用途主题。多元化的保护主题能够从更多的角度对发明创造成果进行保护,在侵权诉讼时也可以利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争取一定优势。
“主题单边化”的意思是:权利要求书中应当尽可能地使要求保护的主题仅仅由单一的实施主体实施,而不是由多个实施主体合作实施。“主题单边化”本质上是在追求将“多个实施主体共同侵权”转变为“其中的单个实施主体直接侵权”。
“主题最小化、最大化、多元化及单边化”强调的是从保护主题的角度考虑权利要求书的布局问题。一般,保护的主题不同时,主题名称也不同,因此,在其他情况一致的前提下,“主题最小化、最大化、多元化及单边化”的专利申请文件一般具有主题名称的种类更多的特征,或者具有主干权利要求(未引用其他任何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更多的特征。
5、领域宽泛化及具体化
“领域宽泛化及具体化”是“顶天立地”在技术领域上的体现,因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与技术领域相关的特征也影响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领域宽泛化”的意思是:主干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减少对技术领域的限制,例如减少使用环境特征、具体用途特征等。“领域宽泛化”可以增强专利的攻击性,符合“顶天”的要求。
“领域具体化”的意思是:分支权利要求(引用了其他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增加对技术领域的限制,例如增加能够体现出具体技术领域的技术特征,增加使用环境特征、用途特征等。“领域具体化”可以增强专利的防守性,符合“立地”的要求。
技术领域特征也和其他技术特征一样影响着专利的保护范围,很多时候,同样的发明点可以被应用到类似的技术领域中,因此,为了达到“顶天”的要求,根据发明人给定的技术领域扩展出类似的技术领域并进行概括也是专利撰写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同样的原理可以被应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场合。可以剖开黄鳝的工具也有可能可以用来剖开蛇,剖开黄鳝和剖开蛇是不同的,但它们存在相似之处。用在自行车上的车把方案也有可能用在摩托车、滑板车上,它们也存在相似之处。

“领域宽泛化及具体化”强调的是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考虑权利要求的概括问题。一般,技术领域越具体,相应的技术特征越多,因此,在其他情况一致的前提下,“领域宽泛化及具体化”的专利申请文件一般具有主干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更短的特征。

 

作者:王方明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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