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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王睿:互联网下半场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王睿    时间:2017-09-06

 导读:互联网下半场是最近非常火的一个话题,表示互联网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在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乐视集团的王总对互联网上半场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对互联网下半场的展望,以及互联网下半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大家下午好!我代表乐视集团知识产权与大家分享这样一个话题,这个话题一共包括三个部分,其实互联网的下半场是最近一个非常火的话题,它表示的一个含义是互联网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场地是还是这个场地,里面的玩家还是那些熟悉的面孔,但是形势已经完全不一样了,因为它已经出现了完全不同的一个状态。


互联网上半场回顾

    如果我们要理解互联网的下半场,先来回顾一下互联网的上半场。互联网的上半场,我们如果按照主流的互联网企业成立时间来看,中国的互联网已经拥有二十年的历史,如果从iPhone7发布开始看,移动互联网已经走过十个年头。站在十年过程中,其实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必需品,我们拿着的手机现在可以做很多事情,娱乐、游戏、处理工作、付款、出游、租房、租车,其实移动互联网已经无处不在,它已经成为我们各行各业在互联网商业时代的一个基础设施,因为它提供连接、催生数据。互联网提供了一样东西:连接,它将人和各种各样的事务连接起来,而且万物互联的时代即将到来。在连接过程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中海量数据,包括人际关系的数据、地理信息的数据、消费习惯的数据,这些数据经过沉淀、挖掘、再造,就像当年的石油、煤炭一样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基础资源。

    在过去的八年里,这样的连接平均每天有数十次发生,而产生的数据是人类文明有史以来产生的所有数据的总和,这就完成了互联网时代数据资源和价值的原始积累。在上半场完成创新的主要是西方国家,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主要是将这些商业模式拷贝,然后做一些本土化的改进。我们经常说这是一个拷贝的时代,但是在这样一个时代里面我们完成的基础架构和数据资源的原始积累之后,互联网产业就会进入到不同的时代。


互联网下半场的三大推手

    在互联网上下半场分水岭有三大推手,第一是人口和流量红利已经消失,趋势趋于稳定。中国目前有50%的人口是互联网的网民,人口和流量红利的时代已经过去,如果我们希望新用户的加入来提高企业的规模,这已经是不太现实的一种情况。而且经历了“千团大战”这样一些激烈竞争之后,经得起商业检验的那些虚假需求在上半场已经被大浪淘沙,淘汰之后局势慢慢的稳定下来,像BAT和最近出现的TMD,和乐视、小米这一类将软硬件生态连接起来的这些互联网企业,将在新的局势下带动下半场的玩法。

    第二是用户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正在升级。以往在互联网的应用上人们主要是获取信息,但是现在移动互联网已经覆盖到衣食住行、吃喝玩乐几乎所有用户场景。城市中产阶级在崛起,他们的消费需求在不断的升级,今天的消费者有着更加高端、丰富和个性化的需求,这就带来在各行各业里产生很多的新的机会。

    第三,互联网完成了工具化,成为连接实体经济、服务业、工业的基础设施。通过连接沉淀大数据,人工智能将大数据进行挖掘,通过云计算进行分发,这就形成了下半场互联网经济的基础设施,也就形成了互联网下半场的科技门槛。上半场互联网基础设施完成就像18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一样,像那时候的蒸汽机发明完成,到了下半场其实针对我们不断升级的需求,就像在19世纪人们将蒸汽机用在火车、工厂、汽车上的工作过程。


互联网下半场展望

    麦肯锡有一个中国创新报告有一个结论,相较于工程和科研领域的创新,今天的中国在效能提高和聚焦消费者需求方面,有更好地创新表现,提供更多机会,经过思考,我们用这样一个架构图来描述一下互联网下半场的场景。

    底层是基础架构,但建设已经完成。在此之上AI、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区块链技术进行技术支撑。在最前端,用户不断升级的新的消费需求推动着经济的增长,而连接底层和前端用户和技术之间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商业模式,在这个层次产生大量基于互联网模式的商业创新,这些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用户的需求定义了技术和商业模式可能创新的方向,也定义了互联网下半场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对技术层面的创新,我们依然可以去沿袭过往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但是更接近于用户需求的商业模式的方法层面的创新就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互联网下半场与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方法专利实践最早开始于美国,在1907年的时候,Hotel Security Checking,法院确定的商业方法必须与实现它的装置相连接才能获得专利保护。1994年的时候,MPEP就明确规定商业方法不属于法定可专利主题,因此申请被驳回。到1996年的时候,USPTO对MPEP进行修订,不再将商业方法归在法定可专利主题之外。并且在1997年的时候,为商业方法专利设置了专门的第705类别。

    真正改变的是上世纪90年代道富案,就是道富银行因为一项数据处理系统的专利向签记集团请求授权,失败以后道富银行便向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无效这个专利。地区法院也同意了道富银行的请求判决专利无效,但签记金融集团就因此上诉联邦法院,联邦法院认为虽然算法本身是属于抽象概念,但它实际在运用的时候,如果产生了实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就成为可专利主题,因此,商业方法就从不被可专利性名单中排除,正式开启美国商业方法保护的序幕。

    在美国确定商业方法可专利性以后,专利制度最为严谨的欧洲也慢慢改变他们的态度,在2000年EPO上诉委员会基于Penslon Benefit的案子具体规定了商业方法的专利性条件。2001年欧洲发布了新的审查指南,通过审查指南明确了商业方法具有可专利性。在同一时期,伴随着欧美的第一次互联网浪潮,商业方法专利随之显著增长。2010年的时候,Bilski案联邦法院对于可专利客体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一项发明必须依附于某种机械产生物质的转化才可以被专利,导致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有所收紧。到2014年的Alice案,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门槛再次提高。但是这两次调整都没有改变商业方法专利在美国的发展趋势,从美国商业方法专利20年的发展来看,可以看到商业方法专利的产出和软件与互联网行业增量是成正比的。

中国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上的尝试比较晚,在2003年美国花旗向中国提出了2件商业方法专利获得授权,到2004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电子商务、银行等领域的商业方法类专利提出相对明确的审查政策。

2009年1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业模式专利的审查方式做出初步规范。今年4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开始实施,明文放开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正式开启中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大门。

    中国过去在商业方法的技术创新一度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但是在中国互联网20年之际,含技术方案的商业模式可申请专利的明确规定,为互联网下半场的创新保护提供政策支持,我们表示欢迎,我们也看好这个政策对互联网新形势下的创新保护,以及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只有受保护的创新才能够激发更多的创新。随着软件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美国的商业方法专利诉讼近年呈持续上升的态势,从道富银行案开始,美国商业方法的诉讼案件激增,在全部美国专利诉讼中15%-17%的案件是商业方法诉讼,主要是覆盖到金融产品和服务、广告营销和支付等领域。这其中商业方法专利也是NPE喜欢采用的诉讼手段,全部的商业方法专利诉讼中NPE发起的诉讼占了全部商业方法诉讼的60%-70%。

    而商业方法的专利的价值也非常高,eBay因为一个专利侵权被判罚3000万美金。亚马逊靠他的“一键点击”的专利从1999年开始为亚马逊赚取了几十亿美金的收益。

    而中国在相对保守的司法环境下,在2011年和2015年分别发生过2起商业方法诉讼案件,商业方法整体诉讼量偏少,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不大。但在过去二年,陆续发起了很多重大的诉讼案件,西电捷通VS索尼持续了一年半,最终判罚索尼300万元。搜狗和百度的输入法专利诉讼案件也是起始于2015年,索赔金额都在亿元的量级。在中国专利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诉讼金额也不断的增大。而且海外的NPE也将中国作为起诉的主要市场。

    正在进行的《专利法》修改也拟将故意侵权赔偿额加大3倍。随着互联网下半场,中国的司法环境从温和走向激进,市场竞争态势的加剧以及明确的商业方法可以作为专利保护客体,未来的商业方法的专利诉讼可预期。

    对比欧美,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对商业方法保护的起步较晚,投入的比重和企业在互联网行业经营的时长相符,商业方法的类别、申请量在企业所有专利的申请量占比和企业在互联网领域的经营深度基本相符。这也反映出商业方法专利和互联网创新特质是吻合的。

    考察美国的软件与互联网行业GDP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平均每亿元的GDP申请是0.7个商业方法专利。中国大部分的知名互联网企业,每亿元的营业收入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低于这个平均值,可以看到我们当前的专利申请数量不足以支撑我们庞大的营业额,体现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对于商业方法创新的保护力度是有欠缺的。

    在进入中国互联网下半场的时候,创新将更加丰富,经过专利保护制度的商业方法的专利能够成为我们的一个核心竞争力。中国的互联网企业要抓住这样一个机遇,利用好政策的利好,保护未来的商业方法,获得更强劲的发展。


乐视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管理实践

    乐视在2014年以前和大多数互联网企业一样,在商业方法创新保护上重视不够,但是从2014年我们大量投入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现在申请量已经居于国内第一梯队,实现企业营业额的充分支撑。

    通过中国互联网企业商业方法保护现状可以看到,乐视集团在商业方法中所取得的成绩,主要是来自于我们在商业方法上的大量实践的结果。首先从2015年开始,我们积极组织国内外商业方法的研究,2016年参与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业态的课题,输出了近万字的文字材料,参与课题调研和沟通会近10次,站在维护行业利益的视角,积极推断商业方法的立法,为互联网下半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我们在前期大量研究的基础上,预见了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趋势,从2015年开始围绕商业方法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支撑技术,以及共享经济、O2O、工业4.0等商业模式上加速战略布局,为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成果转化以及确保公司在互联网下半场的弯道超车和领跑打下基础。

    第三我们还在公司内组织了近10场的商业方法专利知识普及和培训,涉及到产研466人次,有利地提升了全员商业方法申请的意识,并且积极的拓宽专利挖掘渠道,之前我们都是与研发人员进行专利沟通,现在也向市场、营销等部门扩展,主动全面梳理可能存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部门以及方向。

    第四我们结合公司业务类型多样的特点,建立了四级12类的分级分类专利包管理制度,细化了商业方法专利应用领域,并且进行持续的监督,洞悉行业的热点和趋势,结合市场、法律、技术等维度对商业方法创新的分级,精确地识别出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为准确识别互联网下半场的竞争态势做好风险应对和提供方向指引。

    这是我们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一些思考和分享,也希望能和业界同仁一起做深入的交流。谢谢大家!

 

(本文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CIPF)嘉宾发言文字稿整理,已经作者确认,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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