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知院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决定-亚洲精品一区二区精华液,亚洲精品国产一区二区精华液,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华液区别
微信
En/登录|注册
En/登录|注册
没有账号?去注册>>
姓名:
账号:
密码:
公司:
职务:
已有账号?去注册>>


作者其他文章

热点文章推荐

强国研究院推出企业高管和合伙人高级管理培训沙龙

8月23日下午,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在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举办了别开生面的“强国知识产权...[详细]

以评估认证助推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有价值,产权有边界。此前,电视剧《锦绣未央》疑似抄袭等事件,将IP剧的知识产权保护纠葛...[详细]

北知院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决定

作者:陈志兴    时间:2017-09-30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在审理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中,针对原告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顺兴大沙漠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原告顺兴大沙漠公司服从罚款决定,按期缴纳了罚款。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查明,顺兴大沙漠公司为证明其“麦科达”品牌的知名度状况,向法院提交的“麦科达”产品介绍《防霉功效与原理》落款处载明“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宣1996-05-09”,该日期远早于顺兴大沙漠公司的实际成立日期2004年7月5日,顺兴大沙漠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据此,北京知产法院认定顺兴大沙漠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行为,严重妨碍了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决  定  书


(2017)京73行初2976号


被罚款人: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沟头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某,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2017)京73行初2976号原告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顺兴大沙漠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迈可达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中,查明,顺兴大沙漠公司为证明其“麦科达”品牌的知名度状况,向本院提交的“麦科达”产品介绍《防霉功效与原理》落款处载明“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宣 1996-05-09”,该日期远早于顺兴大沙漠公司的实际成立日期2004年7月5日,顺兴大沙漠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据此,本院认定顺兴大沙漠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行为,严重妨碍了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对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限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文章来源:知产北京;
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完整出处与作者信息;本站首发文章,文章不代表QGIP.NET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收藏
相关文章

电话:+8610-62531820

微信公众号:powernation 微博:IP强国

汇款信息: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农大南路支行,账号:1100117580005300114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A座103 邮编:10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