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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马宁:从中美实践看网络版权避风港中的通知-删除机制

作者:马宁    时间:2017-08-29

 

导读: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6月2-4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本文是阿里文娱大优酷事业群上海法务总监马宁在分论坛上的演讲稿。网络版权避风港制度大家耳熟能详,是否还有研究之必要?马宁总监从时政角度,分析了美国通知-删除机制的最佳实践探索,并以Google的标准化线上投诉系统为例,指出“数据驱动才能带来透明,透明才是平台治理的基础”,反思其中的中国特色问题,提出在立法层面设立激励功能,“构建可持续的长效对话机制”。

网络版权避风港大家耳熟能详了,其中通知-删除机制很多人觉得没有研究的必要,因为没有理论深度,但是我今天是从时政角度看,就是从我们国家2006年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在里面规定通知-删除机制,到现在已经11年了,美国更久,已经18年,这十多年的时间美国发生了什么,我们国家发生了什么。 

我发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事情,就是通知-删除你要去找论文太多了,但是对产业内发出的问题很少有人发掘,我觉得这个问题实际上圈外的人很难有机会去触碰到产业里究竟是怎么想的,所以我想先给大家看一下美国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1美国对通知-删除机制的最佳实践探索


美国商务部下面有一个互联网政策研究小组,小组2013年写了一个报告,里面归纳了几个问题,包括通知-删除机制有哪些毛病。很快,2014年美国的专利商标局(USPTO)组织各个有代表性的产业坐下来开了两次闭门会议,包括谷歌(执行通知删除的人),还有一些大的权利人,比如电影协会和唱片协会,还有中小的权利人。在这两次会议上,我总结了一下,权利人抱怨的这三点我们国内其实基本上都是能对号入座的,第一个就是投诉量跟不上侵权的数量。美国电影协会统计,2013到2014一年间,协会向网盘发送了3000万份要求下架的侵权内容,搜索引擎发出了2200万份侵权通知。

第二点是通知删除就像“猫捉老鼠”的循环游戏,对权利人来说这个游戏是无止境的。这点我也很有体会,原先我在某家搜索引擎平台工作的时候,每到热映电影上线期间,那些发行的公司比如光线传媒就很急,就盯着,搜索引擎第一二页很多的搜索内容要么是快播要么是百度引擎,很多的盗版,所以我也挺能理解他们这些权利人着急的心态。

第三点是对通知发送/处理的标准化缺乏效率。通知-删除是线上接受通知还是线下接受,这里面有很多讲究,但是咱们国家粗放式的立法没有很好的规范,这就影响到了通知-删除是否能够有效的运转起来。

针对这几个痛点,给权利人的建议就是,第一个是对通知格式进行标准化,使我们能利用技术手段把大量的通知发出去。第二个,通知的效果用的两个英文要区分开:effective和efficient。


2Google的标准化线上投诉系统


这个页面是一个独立的入口,从谷歌上移除侵权内容要遵循一些规则,最下面的这些列表涉及谷歌的30多种产品,从最主要的搜索引擎到下面的照片图片分享的工具。线上投诉系统是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权利人可以随时的提交线上的投诉,投诉事由不仅包括版权问题,还包括不实信息,泄露个人保密信息,侵犯个人名誉权等等大概11种类型,投诉人可以根据产品分类和投诉事由等指引进行在线的填写。这个系统有43种语言,包括中文。我大概13年底去的时候,我发现系统确实很让人惊讶,因为咱们国家确实对标的这些企业没有建设那么好,我前几天再看,还是没有,我觉得还是内在驱动力不足的原因。值得好好的反思。 

谷歌做的另外一个事情,对投诉数据有一个很透明的报告,在线也可以查到。通过对投诉的数据进行量化统计就带来数据的透明度,我们国家现在都强调平台,是很时髦的概念,平台治理要想取得信任必须要数据透明,透明是平台治理的基础,如果没有数据,外界对你提出质疑的时候,你就只能拿出一些枯燥的公关稿来进行反驳,这样是没有说服力的,很苍白。

   

3通知-删除机制中的中国特色问题


第一个是投诉通道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国内这点做得不够,尤其是一些应该有担当的大的平台企业。原因包括:一,根据美国DMCA的规定,避风港适用的前提条件是ISP必须要向社会公布可靠的接收通知的联系方式,不能遮遮掩掩的。二,我在美国的版权局网站可以查到上千个大中小型ISP接受投诉的联系方式,这是在线更新的系统,但是咱们国家没有。三,前两个bug导致了通知-删除机制在运行的时候给权利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进而影响到了通知程序的通畅性。

第二个是投诉通道的便捷化。很多的投诉通道甚至还停在线下邮寄的方式,这个是不可思议的,如今已经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了,咱们国家也缺乏对什么企业做得好,什么企业做得不好的统计。即使是建立了线上投诉系统的企业也远远不够完善,大家有兴趣可以线下自己去研究,比如有的平台企业有很多的产品,但有的产品或许是有版权投诉的选项,但是有的产品就没有。

第三个是对通知处理的响应性和速度。速度有两方面的制约因素:第一个,你的投诉人员投诉团队的配备是不是足够,是不是跟接收的投诉量相匹配。第二个,你的投诉通道是不是公开,如果都不公开的话那就不用谈后续的处理响应。

第四个是侵权内容反复出现。这个跟刚才所说的行政监管治理有关,比如说今年的打击重点是云盘,每一年都有不同的关注对象,一个原因就是侵权像打游击战一样,着重各个不同的类型产品,各个不同的平台,确实是一个很大的循环。


4小结和建议


这就像人生病一样的,你首先要把脉,要找准病根。我觉得有几个方面,第一个,从立法上我国法律移植是片面性的,立法在技术上重原则轻过程,是一种粗放式的立法。这样就不能给从业者很好的指引,平台肯定没有动力建设一个很完善的机制,因为对平台来说比如搜索引擎,投诉量大了对它的流量是有影响的,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生死线。得过且过,我觉得是很多做产品的人的心态,我为什么要超越国家立法做一些更加与世界接轨的事情,这个对他们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我觉得相应的建议就是,从立法的层面加强建设投诉通道,要简便易用,但是立法要设置激励功能,要促使他建立,不能像以前一样放任。我记得以前北京版权局有一个规定,对热门的影视产品要24小时以内删除,但是很多大的企业根本就不理这个规定,觉得北京版权局的文件效力太低。最高院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权解释也是很多年前的,曾经有一个建议稿里面建议对热门内容要求五个工作日删除,但是后来这条也被阉割了。所以中国的一些互联网大的平台他们早就不再是一个熊孩子了,他们游说能力是很强的。我可以做一些不痛不痒的评论和建议,但是具体到法律层面,有话语权的那些人能不能去很好的考虑,这也是值得观察的。

另外一个建议,咱们是不是也可以学习一下美国,牵头让不同的产业有代表性的企业坐下来进行一个对话,大家都摆在台面上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你建立一个对话渠道总比他们私底下打一些口水战好得多。

还有,投诉通道里公开透明是很重要的。咱们国家已经有一些,比如中国版权中心承担了很好的职能,能不能效仿美国版权局的做法建立一个数据库,促使一些大中小型的公司把自己公开的投诉通道的信息定期放在这个系统里向社会公开,我觉得这个比他们每一家各自为政的去做要好得多。基本上这就是我的一些观察。

虽然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去利用一些法律的漏洞减少成本,但是你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是要付出代价的,比如原先是BAT的时代,但是我们都知道现在是AT的时代,掉队的这些人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在版权成本投入方面不够,总是去投机取巧,即使是法律上可以给你一些时间让你用时间换发展的空间,但是实际上市场可能会对你进行惩罚。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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