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F】黄从珍:电子商务环境下管辖及通知移除规则审查-亚洲精品一区二区精华液,亚洲精品国产一区二区精华液,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华液区别
微信
En/登录|注册
En/登录|注册
没有账号?去注册>>
姓名:
账号:
密码:
公司:
职务:
已有账号?去注册>>


作者其他文章

热点文章推荐

强国研究院推出企业高管和合伙人高级管理培训沙龙

8月23日下午,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在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举办了别开生面的“强国知识产权...[详细]

以评估认证助推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有价值,产权有边界。此前,电视剧《锦绣未央》疑似抄袭等事件,将IP剧的知识产权保护纠葛...[详细]

【CIPF】黄从珍:电子商务环境下管辖及通知移除规则审查

作者:黄从珍    时间:2018-09-10

 

在2018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黄从珍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管辖及通知移除规则中的问题发表了一些自己的观点,通过对法条和大量案件的解读回答了很多实际问题,以何为有效通知为例,总结出几个必要点:权利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权属证明文件、要求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的商品名称和具体互联网链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首先感谢会议的邀请,尊敬的夏审判长,各位专家,各位同仁,下午好!我是来自福建高院的一名法官,我今天就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我们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中经常碰到两个问题,想和大家请教分享,一个是管辖问题,第二个就是通知移除规则当中的一些问题。


为什么会涉及管辖问题,知识产权诉讼,打官司先打管辖,这个是知识产权诉讼和其他的平常诉讼的一大特色,我相信在座的很多人,收到诉状以后,二话没说先提管辖权异议,打完一审打二审,甚至还要申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管辖问题确确实实是我们知识产权诉讼的一大特色,也为人民法院刚性的增加了很多案件,


尤其在商标侵权诉讼当中以今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应该是王艳芳审判长主审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判定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以网络购物后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在这个典型案例里面,是不是有结论呢?对这个问题,我自己进行了梳理了一下,这种管辖制度是不是很科学?是不是与时俱进?是不是符合非常我们电子商务的一些特点?众所周知我们原来讲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商标诉讼里面,截然分为打击源头和终端二大类型。如果终端侵权的案件,有时候是只有几平方的一个小店,你让他赔20万或者更多,那是不现实,但是现在被困扰在很多的不是源头终端的问题,而是线上和线下侵权问题。


知识产权很多的侵权形式,己从线下变成了线上,线下的侵权,在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明目张胆的造假很少,但是不断的开网店,虽然交易的数量显示不是很大,但事实情况有一些微商的话要交易多少都可以,比如有一个地方是做这假鞋,原先也开一些实体店,但是现在很少,现在都开网店,网店上展示的数量不多,但是交易的话你要多少都可以,所以我觉得的话,如果从收货地法院管辖的话,具有独特的价值:


首先收货地法院管辖的价值,一个就是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面讲的就是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一般理解的话就是交货的地方,也就是侵权商品是在买受人那边,这个是不是可以认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实施地,实际上这种形式等于被告送货过来的,能不能这样理解,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


第二个就是加强保护的客观要求,商标侵权的新变化:线下到线上。我注意到最高法院这个案例虽分析了商品收货地不能管辖,2002年的司法解释原来规定是被告住所地、侵权物品查封地等地法院管辖,那个时候和我们现在相比,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都是通过我们互联网的形式进行交易。


第三个业内人士认为收货地法院管辖会造成管辖的泛滥,因为我们可以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很多,那么也就是权利人想到哪里起诉都可以,事实情况是,管辖泛滥这个问题不必担心,因为有知识产权管辖的法院本身就很少,中西部,基本上都在中级法院,尤其是涉及技术类的案件,管辖法院越来越少,比如像我们福建原来有三个地方有管辖权:福州、厦门、泉州,现在因为涉技术类的知识产权集中管辖了,也就是你在福建省内的任何地方收货的话,你最终都要在福州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如果是商标问题可能会宽泛一点。


第四个就是判决后难以执行,现在的执行和以前的执行发生了质的变化,现在各地都建执行中心,都是通过互联网形式智慧执行,也就是黑龙江法院执行不了,福建法院也执行不了,如果黑龙江法院可以的话,福建法院也可以,执行一体化,所以这个也不是问题。


第五个就是根本上颠覆了民诉法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我们民诉法确定的原告就被告,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伴随着民诉法的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出台,我注意到了有两种情形会变成被告就原告,第一个就是以收货地作为履行地,买卖合同如果通过电子商务的话,就是电子商务的买卖纠纷,基本上是被告就原告;第二个就是我们司法解释里面支付款项的纠纷,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法院管辖,如果有约定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时候,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的法院可以接受管辖。实际上从这里面来看,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法院管辖,最典型的就是民间借贷,如果是说厦门人欠福州人钱,过去要到厦门法院起诉,现在不用了福州法院可以立案,因为出借人系接受货币的一方。这种管辖制度体现了一个实质的公平,如果按原来的管辖规定,你欠我的钱我还要到你的地方去起诉,无形的增加差旅费。经济社会发生了变化,在最高法院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之前,我们是不是要把这个问题再进行调研一下,第二个就是“通知移除”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样才是一个合适的侵权警告,哪种情况才算接到合格的通知?下面我举两个案例:(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649号谢裕城诉优利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还有一个刑事案件,就是天津的粱姓兄弟,天津市梁姓兄弟利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机制“恶意投诉”,敲诈近百名淘宝卖家案,涉嫌敲诈勒索罪。我们知道电子商务应该来说是改变了我们的规则给我们提供了非常的便利,无论从立法,还是行政保护,都应该予以正能量的支持,需要大力的扶持,但是在这种保护的情况下,一直滥用下去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就不利,如果通知就要下架的话,对阿里巴巴的网点2017年就是500万的下降,对他整个的发展,整个行业的发展肯定是不利。所以我想是不是把这个通知的移除规则里面设置一定的门槛,比如说这个商标权的恶意抢注等,有一些是伪造的,也有很多,怎么样才能算是有效的通知,第一是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分为自己和授权他人行使),第二是权属证明文件,第三要求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的商品名称和具体互联网链接,第四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在阿里巴巴案件中我们当时一审法院就没有察觉阿里巴巴对第四点的关注,认为这是一个很专业性的问题,那么在提交这个初步证明材料的时候,是要让他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到了二审的时候,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既然客户投诉他人,你要判断这个事情是不是侵权,你把你的判断过程提供给投诉平台,并没有增加工作量,相反的话,在一定程度上或者一定比例上会过滤到很多恶意的投诉,后来我们就认为,阿里巴巴案件中应该是没有过错的。这个案件后来被最高法院评为2017年发布的50大案例,我联想到商标中,需不需要初步证明,说如果相同的商品,这个不需要,那么说我们近似的商标或者类似的商品,其他的情况需不需要提供。

 

总体来讲今天下午讨论了这么多,按照52条的规定,即使相同商品和相同的商标也需要混淆的可能性,那么这个也是一个专业化判断,我觉得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应该对商标侵权也是适用的,从道理上来讲也没有增加权利人的负担,可以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里面的一些规定,当然信息传播的话,不能完全这个覆盖商标,当然我觉得是可以参考的。北京高院规定的网络上商标侵权权利人的投拆材料,没有这个要求,我觉得这个也是可以值得研究的,我个人认为在电子商务中无论是投诉侵犯哪类知识产权,都要有一些初步的侵权比对证据,尤其在专利里面应该要提供一个比对的材料。

我讲的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文章来源:强国院;
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完整出处与作者信息;本站首发文章,文章不代表QGIP.NET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到
收藏
相关文章

电话:+8610-62531820

微信公众号:powernation 微博:IP强国

汇款信息: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农大南路支行,账号:1100117580005300114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A座103 邮编:10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