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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黎晓光:贸仲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践

作者:黎晓光    时间:2018-10-11

 

导读:在2018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黎晓光博士从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法律责任类型出发,引出知识产权仲裁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选项,接着全面介绍了知识产权仲裁的特点,优势,以及其中的规则与关键实践。对实务工作非常有价值。


谢谢主持人,我来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任华南分会秘书长。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昨天的会议谈到过一个立体的多元化的保护体系,其中既有行政保护,例如行政的管理从创新到运营,也有法律保护,而法律保护中仲裁应该是属于我们知识产权的后端,在应用的过程中,确权之后,仲裁正是有可能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我个人在我们的仲裁圈里面,对知识产权的纠纷的仲裁解决还是比较感兴趣:在我刚上班的时候,1997年在国际经济法年会上,我当时就做了一个报告,叫浅析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之道。大家一听到知识产权纠纷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假、侵权、不可仲裁,听到仲裁也觉得其法律性弱些,是和稀泥性质的调解所以存在一个双向误解的问题。当时会上1997年我非常早的提出来了,因为当时已经有了中国仲裁法,当时仲裁法十分清楚写到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都是可以仲裁的,这个财产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但是障碍在于达成仲裁受理的前提是必须有有效的协议。


其实直到今天,用仲裁来解决纠纷还是挺小众的,所以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每年在贸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的蓝皮书上,都当成重点的行业要来突破的这个问题,其实这里面有一定的原因是因为过去适用仲裁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应用得比较少,因为知识产权纠纷确实很多是通过司法来解决的,除非是事先有合同,或者侵权之后有协议,双方诚意解决问题,大家一起去仲裁,但是往往发生争议以后就很难冲裁了,所以总的说来,我从事二十多年的仲裁工作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在贸仲是非常的小众的,整个贸仲去年的案件一共是3000件左右,争议金额是178.88亿,分会是200件左右,争议金额是70亿左右,争议金额大概是总会的四分之一,知识产权纠纷在分会只占到百分之几,案子不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投资,以智慧财产作为出资,九十年代,我当时在做贸仲秘书的时候经办的一个案件,成都NV以商标的使用权出资投到企业当中;还有专利商标的许可、使用和专有技术的合同,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权的转让,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这方面的;当然还会有一些电视剧制作,版权这一类的,包括演出合同当中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的问题的合同;也包括网游开发、作品改编、专利咨询、服务等几个类型,总的来说,相较其他领域知识产权仲裁还是比较少的一种,我们更多的案件类型还不是知识产权纠纷。


但是在一个新的时代、经济的新常态情况下,尤其是“一带一路”的国策之下, 我们中国的企业正在不断的走出去,尤其今天提到过,我们今天在讲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不仅是我们要保护人家的知识产权,也包括我们的主席提出的,国外也应当保护我们中国的知识产权,这是大国重器之一,所以现在我们在强国的路途中,知识产权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已经有了很多自主的知识产权,同时我们的企业也比较大的规模的走了出去,所以仲裁是一种国际元素,在这一点上,贸仲已经几十年和国际对接,所以当我们无论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或者并购等,涉及到的专利商标,知识产权这些方面的问题,如果事先有合同框架来固定经济关系的时候,可以考虑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否则诉讼还是挺麻烦的,尤其是在国外的诉讼,最近在我们深圳有一家马上要上市的公司,其同业竞争的一家公司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告其技术侵权,同时把诉状也给了券商、证监会,该恶意起诉实际的目的是为了阻隔竞争对手公司上市,而且这家还会继续告另外的专利侵权,这一个诉状当中是告了11个侵权,这就需要两审,两审结案之后再拿出一个专利,再去诉讼侵权,这样通过涉及司法程序就会你阻碍你上市的脚步,所以这种诉讼成为阻碍其他公司运营及上市的一个工具,这种事情其实没有办法,因为他是恶意的,不像说他真的侵权,就是谈到赔偿,这种是可以仲裁,达到和解协议,这种是纯粹的恶意,纯粹是侵权,就告到法院去,但是法院即将面临着两审,耽误了很多的时间,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些问题,因为他们把诉讼阻碍同行前进脚步的一个工具,所以我个人特别希望,今天在座的诸位,在今后你们的工作当中,当你的谈判地位比较优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仲裁作为未来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而不是忽略法律适用和纠纷选择条款,我觉得这是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战略很重要的一部分,侵权之后达成仲裁协议较难,如果能达成当然也可以,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我们大力提倡考虑事先约定仲裁,因为这样一个制度特色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很多的契合性,很match。知识产权律师在我们眼中应该是优于普通律师,一般性的普通商务律师等,他们会觉得更专业一些,技术加法律的合体之美,非常具有专业性。仲裁就是用仲裁员们的行业经验来解决他们熟悉的这个行业的纠纷,专家裁判,一裁终局,费用上包括律师费均由败诉一方承担。关于律师费的支持幅度,虽然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支持是有特别规定的,系考虑到了知识产权争议一定的复杂性,专业性等,但是仲裁支持的力度则是更大的,贸仲向来清晰地认为,律师费作为违约方的成本是应当支付的。

昨天我听到一句话,就是当你成本越小的时候,实际效益是越高的。能选择仲裁的成本是较低上午,期限上不会想起来遥遥无期,仲裁能够很快作出一个专业的判断,还有就是在法院很难解决的,比如诉讼代理人人数问题,在仲裁你就可以按需要聘请多位仲裁代理人(甚至可以组成律师团)很充分的很平等的去陈述你的观点,包括你的律师、法务、甚至CEO也可以出席庭审。贸仲处理过一个比较有影响的案例就是加多宝和王老吉商标权许可使用的纠纷,当事人之间有一个合资合同,还有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后面当然还有一些侵权,所以他们之间有多起涉及仲裁和诉讼的纠纷很感谢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的邀请,我在此呼吁,相关职业共同体可以多采用仲裁这样一个专业的武器来保护知识产权。仲裁也可比喻为“一种不用交保费的保险”如一份跨国合同,如果我们能把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约定在我们的总会,或者华南分会话,等于你把管辖权留在了国内,当你谈判具有优势地位的时候是有一定要争取的。前两天我们在京交会上接待了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咨询,感觉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发生争议后很难再达成仲裁条款,只能去法院了,而咨询的当事人特别希望通过仲裁快速高效专业解决。

所以我们这样一个单位,一个准司法的判断机构,非常愿意在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这个公益平台下,在新时代下发挥我们的机构应有的机能,让仲裁制度更普及、更流行,谢谢大家倾听。

文章来源:强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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